01.20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四章(下)

§21 因果关系概念的先验特征——经验知觉的理智特征 知性

该节主要处理这个问题:知性如何运作并构成因果必然性的知识? 即如何构成整体状态的必然性?

前人认为知觉的客观性来自外部世界即感觉,而叔本华认为知觉的客观性来自知觉的理智特征。知觉的理智特征是:知性利用因果关系、时间、空间的统一,将感官获得的感觉构成整个外部世界。

感觉Sinnlichkeit是主观的东西,知觉Wahrnehmung是客观的东西。知性发挥作用,将先验的因果规律进行运用,主观的感觉由此变成客观的知觉。在感觉中,感觉始终是机体内部的过程,所以只能在时间中连续地去认识;在知觉中,知性将空间与时间统一起来,加入外感觉形式,外部世界才首次产生了。

且知觉发挥作用的过程不是反思和抽象的过程,而是一个直观的和完全直接的过程。

叙述完知觉的理智特征,叔本华继而考察了两种主要的感觉:触觉和视觉。知性借助触觉和视觉的感觉材料,运用其外感空间的形式,可以建立起空间构造。

叔本华举例表明,时间、空间形式以及因果律是先验地存在于理智之中的,作为知觉的理智特征,保证了知觉的客观性。他得出结论,关于世界的知觉本质上是一个理智的过程,是一个知性的产物,而感觉仅仅是材料。

在论及视觉-知觉时,叔本华提出,知性利用视觉材料形成客观知觉需要经历五个步骤:①知性首先修正视网膜上的成像印象,将颠倒的印象摆正,知性沿着颠倒的方向从两条路线追溯它的原因;②将两只眼睛造成的双重感觉统一,制造出单一知觉,把两只眼睛所看到的单一的点归结为同一个原因;③借助外感觉空间的形式,将所获得的二维印象构造成三维空间中的对象,即创造出立体的外部世界,获悉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方位;④根据因果关系的确定性推论出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距离,即对象相对于主体来说所处的位置;⑤借助直观地得知的中介对象的大小去相对地估算对象的大小和距离。这五个步骤清楚地说明了知性是如何利用视觉材料构造出外部世界的,而在这一过程中,知性的内外感觉形式及其因果律,是为该外部世界的客观性的先验保证。

知性起作用的过程是直接的和直观的,无须任何来自反思的帮助,也就是无须借助抽象知识和概念。理性在凭借其抽象获得了对这一幻觉的正确判断后,也不能在此对知性有任何帮助,不能消除幻觉。——知性所正确得知的东西叫做实在,知性所错误知觉到的就是幻觉,实在和幻觉相对立。理性所正确得知的东西是真理,错误思维所得知的就是谬误,谬误和真理相对立。

根据知觉的理智特性,叔本华得出结论:一切动物,甚至最低等的,都必定具有知性,即能够把握因果关系,形成客观知觉。区别只在于精细和明确程度上的不同。

然而因果律是如何为知性先验地所知,并成为一切经验的前提的?叔本华的回答是,一方面,我们预先假定了因果关系这一事实,这就恰恰证明了因果规律必定是由知性本身所提供的,因为这一规律决不会从外部进入理智(P81)。也就是说,对外部世界的把握预设了因果关系,唯如此,外部世界的构造才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休谟认为,意志的行动和身体的活动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而叔本华批判了这个观点,认为这两者完全是同一回事。

而后,叔本华批判了康德关于因果关系、知觉的错误认识。第一,康德简单地将知觉与感觉等同起来;第二,康德预设了感觉的刺激来源——自在之物;等等。

叔本华说:“经验知觉的一切要素都存在于我们内部,并且其中所包含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向我们提供任何关于一个与我们完全不同的自在之物的可靠指示。”在当叔本华指出将对象的一切形状和属性抽出后,所剩下的“物质”成为一个纯概念,被认为是因果关系本身,物质本身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作用。所以我们也就更深刻地理解了为什么因果规律不能运用于物质本身,因为物质没有开端也没有终结,它就是因果规律本身,由它保证了外在世界的客观性、必然性,而知性所做的就是在运用因果规律的过程中认识因果规律。

引申:知性被给予物质刺激在这里变成了一种强加:看似是知性主动去处理感觉材料并创造外部世界,实际上是诸多感觉材料将其自身呈现于知性面前,而知性不得不接受。在这一点恰好与第三节中提及的“理智的最高接受性”形成呼应:对于叔本华而言,理智的最高接受性在于其不仅仅接受感觉材料的刺激,同时接受着动机,动机支配着动物活动,而动机的来源是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动物的活动,无论是认知的,还是行动的,都为意志所决定。

§22 关于直接的对象

身体感官接受感觉,为知觉提供材料,由此,身体是我们的直接对象。这并不是指身体的感觉被我们所感受,而是指身体作为对象被我们所知觉。

§23 对康德有关因果性观念的先验性证明的反驳

康德关于因果性的理解如下:存在两种连续性,一是主观相继,即主观地知觉到表象的连续,如眼睛扫视一个房子的外观,有从左到右、也有从上到下的连续;二是客观相继,即知觉到真实对象客观的连续,如看到船从上游驶向下游。

两种连续性的区别在于,主观相继的次序可以依主体意志的改变,客观相继则不能,它基于时间的先后顺序,因此客观相继被康德称为“事件”。而且,康德根据客观相继中的时间先后次序,将之理解为原因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但是,叔本华认为,首先,两种都可以称为“事件”,两种都是客观相继,都是“一个现象跟着另一个现象”,都是两个物体中相对位置的变化。其次,叔本华认为客观相继也可以是“偶然的”,例如白天和黑夜不断地客观相继,但是白天并不是黑夜的原因,黑夜也不是白天的原因,所以康德犯了论证错误,从客观相继中也无法推论出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所以,叔本华认为,康德没有找到因果律的真正的“根”。

最后,叔本华声称:“康德和休谟在他们各自的证明中,犯了彼此相反的错误。休谟主张一切后果都不过是单纯的顺序,而康德则认定一切顺序都必须是后果。”也就是说,休谟认为因果关系是从客观相继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关系,并不具有必然性。康德则认为客观相继基于因果律而发生,因而基于客观相继来证明因果律的必然性和先验性。

以上是叔本华认为康德所犯的第一个错误,称之为“感性形式的理智化”,第二个错误是循环论证,即在论证某种知觉次序具有必然性时诉诸于先天必然的因果性,在论证实在的必然因果性时又诉诸于知觉次序。

康德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区分真实的对象与想象的对象、区分梦境与现实,是因为在单纯的想象与梦境中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梦境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存在一种客观相继,只是一种跟单纯想象没有区别的主观相继。

叔本华则认为梦境中也存在因果关系,梦境中的一切同样根据因果律而相互联系的。现实与梦境在所与材料的因果联系上并无区分,区别只是在于知性在整理材料时,现实在进行持续地整理,由此而来的因果联系更加稳定。而梦境中的因果联系由于在和现实相比时,显得不那么稳定,因此才被称之为梦。由此,人生可以说就是一场大梦。

§24 关于因果规律的误用

把因果律运用于变化之外的事物则是对因果律的误用,如运用在自然力、物质上。这种误用一方面来自对因果律的理解太过广泛,另一方面是由于因果律原本是一个预设,它同我们一起来到世上。但由于它只是预设,所以我们无权扩展它到认识能力以外的范围内。

§25 变化发生过程中的时间

关于生成的充足理由律涉及事物的变化。柏拉图认为变化是突然发生的,它根本不占有时间,是非时间的存在。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正确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变化都是在时间中发生的,这段时间被称之为“变化的时间”。其次,变化的时间是无限可分的,且变化中的物体在空间中也是无限可分的。康德也提出了类似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四章(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