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一套連一套,這個“上市公司”全按“套路”出牌……

“上市公司”實力雄厚,業務員主動聯繫,總監親自接待,承諾全網推廣;簽了合同付款後,“第三方”公司帶著客戶資源迅速找上門要求入駐,推廣成效顯著。如此精心編排的套路,引不少被害人紛紛入套,追加合同期限並支付“運營推廣費”,狡猾的話術加上無縫銜接的配合讓不少手握小程序、網站、App等網絡平臺的被害人掉入陷阱。至案發,共有50餘名被害人合計被騙490餘萬元。

2019年9月至10月,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王某甲、杜某、陶某等18人提起公訴。


乙方和丙方本是一家

一套連一套,這個“上市公司”全按“套路”出牌……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7年11月,倪女士接到上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的電話,對方稱他們的主要業務是幫助網站、App、微信小程序做推廣,他們通過評審認為倪女士的小程序有很大發展潛力,對她的微信小程序十分感興趣。如果倪女士與他們公司合作,他們會提供運營、維護、推廣、招商服務,將該平臺做大做強,倪女士不由心動,當年12月底便應邀來到位於上海市嘉定區的這家網絡科技公司,見到了該公司運營總監陶某。

面對還處於觀望狀態的倪女士,陶總監侃侃而談:我們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實力雄厚,目前還在不斷擴展中;對於小程序的推廣,以我們公司的能力和實力,一定能做到全網覆蓋,從而提交被服務方小程序的曝光度、知名度,吸引到更多的商家入駐賺取利益。倪女士徹底被說服了,當天就簽訂了三年的廣告平臺協議書,支付了9萬元的推廣費用。

2018年1月,倪女士又接到一個葉姓女子的電話,對方自稱在網上注意到倪女士的小程序,而她手上有7家商戶想要入駐,問倪女士是否有運營團隊。自然而然,倪女士想到了自己合作的那家網絡科技公司,於是她將葉某的聯繫方式給了陶某,讓他們直接對接。“看來陶某公司的運營推廣還真的起了效果。”倪女士暗喜,可她怎麼也想不到,陶、葉兩人原本就是“一家”,而針對她的圈套才剛剛撒網。


騙子如法炮製,被害人遍佈各地

一套連一套,這個“上市公司”全按“套路”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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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過幾天,葉某告訴倪女士,如果想要商戶順利入駐,要將運營年限從三年改成十年,並且一定要在1月26日之前完成,7家商戶在這之前就要簽約。倪女士又忙不迭地找到陶某,將三年的合同追加到十年,並支付了21萬元。

又過幾日,葉某來問,平臺是否要支付功能,沒有支付功能不能簽約。倪女士求助陶某,陶某說平臺得升級才有支付功能。到了這個地步,倪女士咬咬牙,又支付了20萬元的“升級費”。

正在倪女士滿心歡喜地等待商戶簽約入駐時,現實卻給了她一個響亮的耳光,葉某從第二天起就失聯了。不僅如此,倪女士前後花費總共50萬元,一個商戶都沒有入駐。

如倪女士這樣的被害人全國共計50餘人。他們的損失少則三五千,多則50餘萬,合計損失達490餘萬元。而他們的遭遇十分雷同,在合作前,該公司給他們的承諾是“對小程序版面進行圖文設計、後臺維護、在各大網絡平臺進行宣傳。”而實際上,所謂的維護、運營僅僅只是製作了簡易網頁,更新了幾張產品圖片、簡單編輯文字,基本沒有變化,更別談推廣和招商了,沒有一個被害人的網絡平臺曾有商戶入駐。

2019年1月,嘉定警方將該犯罪團伙一網打盡。


借第三方掩飾犯罪終獲刑

一套連一套,這個“上市公司”全按“套路”出牌……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經查,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甲、杜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一家網絡科技公司,陳某擔任公司財務,王某乙擔任公司技術部主管。羅某、張某、彭某某、賀某某擔任公司團隊組長,管理各自團隊業務員。另有業務員10餘人,業務員中還有數人系未成年的在校生(均另案處理)。

經杜某與陶某等人對公司業務員進行話術培訓,由業務員在互聯網上隨機搜索並獲取被害人聯繫方式後,虛構其公司能為被害人的網絡平臺提供“運營、推廣、招商、維護”等服務內容,誘騙被害人至公司。由業務經理或者團隊組長等人負責洽談,騙取被害人簽訂合同並支付錢款;後再由公司其他人員冒充第三方招商公司,虛構擁有入駐被害人網絡平臺的客戶資源等事實,誘騙被害人延長服務期限,再次簽訂合同並支付錢款。

在辦案中,檢察官諮詢了從事網絡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士,瞭解到網絡技術公司一般靠賣技術服務為主,主要的人員構成應該是技術人員,行政、銷售、人事這類部門則不需要太多人。反觀這家涉案的網絡科技公司,所謂技術負責人只有王某乙一人,且專業知識不足以應付網絡平臺運營、推廣等服務。據到案人員供述,該公司僅能進行註冊網站、寫軟文發佈、簡易美化平臺排版等成本極低的操作,根本無法實現對客戶的承諾。

嘉定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18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誇大欺詐行為,簽訂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並無實際履行能力,沒有有助於客戶平臺推廣的實質性行為,也沒有給客戶帶來經濟效益,涉嫌合同詐騙罪。

近日,除王某甲等4人尚未開庭宣判外,陶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成員及業務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七年零三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7000元至7.5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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