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法官:終本可以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嗎?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執行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了可以終本的實質標準和程序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簡稱“《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終本應當符合“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條件。

法官:終本可以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嗎?

終本的實質標準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是否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需要調查,線上線下調查需要時間保障,終本需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有其合理性,是應當堅持的原則。

但對明顯符合終本實質要件即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律要求“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才能終本,未免過於機械,影響執行效率,應當允許例外。比如,某一被執行人在某一法院有一件執行案件因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後,短時間內又有針對同一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在無新的財產線索的情況下,後一案件“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幾乎無需調查即可確認。應當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後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未滿三個月,也可以終本。

但應然卻非實然。現在沒有可以適用的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限制的例外規定。

絕對地,有人認為佳哥又在睜眼說瞎話——不是明明有一個文件白紙黑字地寫著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嗎?

此話的確不假,佳哥記得,那文件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簡稱《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其中“關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問題部分”規定,“在嚴格按照《終本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後,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不受《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限的限制”。但佳哥認為,絕不可用《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中與《終本規定》不同的規定指導當前乃至以後的終本工作!

為何?《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的目的不是為了規範“近期”的執行工作嗎?何為“近期”?文件出臺後一兩個月叫近期,三五個月可以叫近期,一年之後甚至三五年之後還叫近期嗎?

佳哥以為,《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出臺的目的是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因此,其中的“近期”只能解釋為“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前。“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後已經不是“近期”,用《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中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規定規範當下乃至以後的終本工作,沒有說服力。目前仍然只能依據《終本規定》終本,概需符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條件,沒有例外規定。

既然應當有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限制的例外規定,就只有寄希望於修改《終本規定》或通過新文件等辦法了,在其中規定特殊情形下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當然,既然是例外,理應從嚴把握,可以明確規定允許例外的特殊情形。並且,在這些特殊情形下終本依然要符合終本的其他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

堅持終本需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原則,允許例外,允許特殊情形下自立案之日起未滿三個月終本,既有利於保證案件質量,有效防範《規範近期執行工作通知》所極力避免的隨立隨結、違規報結等濫用終本程序的行為的發生,又能兼顧執行效率,符合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要求。

最後強調一點:允許終本可不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限制,是心願,但當前沒有可以適用的司法文件規定,還不可以。在新的司法文件出臺之前,終本通通還需要受自“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的條件限制,這是規範化執行的必然要求。

一家之言,未必有理,歡迎批評指正。


— END —


特別聲明: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文章作者:黃志佳(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