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佔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輕刑罰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
4、重婚罪
5、遺棄罪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7、侵犯知識產權罪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經書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該類自訴案件需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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