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丟失“被結婚”:查清真相不應靠當事人“自訴”

貴州代女士查詢發現自己“結過兩次婚”。一次是她與男友黃某2011年在重慶市銅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另一次是與素不相識的男子王某某於2013年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我身份證丟失過,但很快進行了補辦,沒想到還會被冒用。因為重複登記結婚,我的審核材料沒辦法過,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要支付違約金。”她說。民政局人員表示,無法撤銷2013年的那條結婚登記記錄。建議代女士走法律訴訟渠道,這樣他們才能撤銷。(12月17日澎湃新聞)

身份證丟失有多可怕?你可能因此多了一家“公司”、一筆債務甚至是一場婚姻。被冒名、“被結婚”的代女士,如今陷入了巨大的尷尬和麻煩之中。那個充滿陰謀氣息的“婚姻”,到底是如何締結的?又是出於何種目的?太多的疑問待追問,太多的焦慮待紓解。儘管本案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有特殊的時代背景,但在信息全國聯網的今天,類似的事情就真的可以完全杜絕嗎?要知道,若無責任心和完善的程序保障,所謂技術防線,同樣脆弱不堪。

就算是置於2013年的場景語境下,“被結婚”之事,也一樣匪夷所思。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必須本人到場,雙方都要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而據民政局所言,當時登記代女士這段婚姻時,男女雙方確實是證件材料齊全的……如此離奇詭異,幾乎令人不寒而慄了。假扮代某的到場女子是誰?戶口簿等證件是否系偽造?如此煞費苦心的一番操作又是圖什麼?或許,本案已經不能當做是單純的行政糾紛或民事糾紛,執法部門理當主動介入,調查是否另有內幕。

荒唐的“被結婚”事件竟能上演,這究竟是民政局辦事人員太疏忽,還是冒名者太狡猾,又或是兩者裡應外合?若要靠代女士提起民事訴訟來梳理所有事,顯然難言公平。可以想見的是,作為一個普通人,代女士也註定沒有足夠的舉證能力,來主張“民政局登記程序的瑕疵”。時至今日,既然涉事民政局已經承認“2013年,有人用代女士的身份證進行過婚姻登記”,那麼能不能再進一步說明,當時的“錯誤”是怎樣發生的?這份詳盡的調查報告,對於代女士起訴撤銷“婚姻”至關重要,也是民政部門自我糾錯的必要動作。

代女士“被結婚”,但“被結婚”絕不是代女士一個人要去關注和解決的事情。民政部門嚴肅自查、坦誠地“自證其錯”,藉此為代女士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提供幫助,這只是第一步。而除此以外,有關方面還需要順藤摸瓜,弄清楚“冒辦結婚證”者是否存在刑事犯罪、“騙來的結婚證”又是否被用於非法用途?須知,登記結婚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果連這都無法確保完全的可靠性,那麼其所引發的不安勢必是廣泛而深遠的。就一起荒唐個案而言,查清真相勢必不能靠當事人“自訴”,相關職能部門必須擔起責任。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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