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為什麼當庭判決無罪釋放的案件幾乎沒有?怎麼評價律師的辯護能力?

HR175290506


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打擊犯罪。能夠被起訴到法院並提交法庭的案件,已經是經過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兩道關口的審查,而且公安機關內部要經過偵查,預審,法制幾個環節,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批捕,公訴等環節,公安和檢察機關內部要經過不同的主管領導審批,重大複雜的疑難案件還要經過檢委會等集體研究討論決定,而且還有錯案追究制度。說實話,在辦案過程中,哪一個人要想做個手腳,徇私枉法,要打通好多環節,著實不易。所以能夠提起公訴的案件,判無罪的可能性很小,這也就是本問題的原因。律師出於職業關係,對他的當事人只能做無罪或者罪行輕微的辯護,當他作無罪辯護的時候,對一個經過層層審查,已經被認定有罪的嫌疑人,法院還能採納律師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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