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偷鸡不成蚀把米!顺走未锁电动车被判罚金刑

检察官说案情

偷鸡不成蚀把米!顺走未锁电动车被判罚金刑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二人系夫妻)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东郡B区路边,姜某某见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北山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绿福源牌电动车未锁,姜某某便指示蔡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9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失主。


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评点

被告人姜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人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

偷鸡不成蚀把米!顺走未锁电动车被判罚金刑

电动车主,请停放时确认上锁后再离开,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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