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茶陵縣人民政府 關於劃定茶水等16條縣級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的通告

為進一步做好全縣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人民政府劃定了茶水、沔水、漚江(五龍坪)、文江(建設村河)、廠江、南江(彭家裡)、清水河(北門)、高水、潭裡江(老頭港)、堯水(四姓)、洲陂、腰陂河(石聯河)、潞水(澗江)、白鹿泉(吉洲)、貝江(江口)、馬伏江等16條縣級河道的管理和保護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理與保護範圍: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其中有達標堤防的河道堤腳外10米為護堤地,有不達標堤防的河道堤腳外30米為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劃定。茶水、沔水、漚江(五龍坪)、文江(建設村河)等河道堤防管理範圍相連地域100米為保護範圍。廠江、南江(彭家裡)、清水河(北門)、高水、潭裡江(老頭港)、堯水(四姓)、洲陂、腰陂河(石聯河)、潞水(澗江)、白鹿泉(吉洲)、貝江(江口)、馬伏江等河道堤防管理範圍相連地域50米為保護範圍。

二、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以下行為:

1.爆破、鑽探、建房、建窯、打井、葬墳、採石、採砂、取土、挖築水塘和養殖池;

2.傾倒垃圾、渣土、尾礦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體;

3.擅自圍築圍牆、堆放物料、埋設線管;

4.開展集市貿易、進行考古發掘及危及河道安全的墾殖;

5.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動。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權劃分,依法加強對管轄範圍內主要河道的監督管理。

四、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茶陵縣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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