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茶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茶水等16条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划定了茶水、沔水、沤江(五龙坪)、文江(建设村河)、厂江、南江(彭家里)、清水河(北门)、高水、潭里江(老头港)、尧水(四姓)、洲陂、腰陂河(石联河)、潞水(涧江)、白鹿泉(吉洲)、贝江(江口)、马伏江等16条县级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达标堤防的河道堤脚外10米为护堤地,有不达标堤防的河道堤脚外30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茶水、沔水、沤江(五龙坪)、文江(建设村河)等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100米为保护范围。厂江、南江(彭家里)、清水河(北门)、高水、潭里江(老头港)、尧水(四姓)、洲陂、腰陂河(石联河)、潞水(涧江)、白鹿泉(吉洲)、贝江(江口)、马伏江等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以下行为:

1.爆破、钻探、建房、建窑、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和养殖池;

2.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体;

3.擅自围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

4.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及危及河道安全的垦殖;

5.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主要河道的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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