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法官說法:司機在送貨單上簽字,是否一定要承擔付款責任?

2011年12月,楊某某聯繫某建材公司,因道路建設需要在其公司處採購荷蘭磚、盲道磚等建築材料,該建材公司多次向楊某某發送建築材料共計價值19萬元,送貨單上載明瞭某某路(楊某某)以及每次發送的材料數量及價格,司機黃某甲、黃某乙送貨時在送貨單上簽字。建材公司多次催討貨款,楊某某一直未支付,建材公司便將楊某某、黃某甲、黃某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支付貨款。

為化解矛盾,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在庭審中查明上述事實後,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瞭法律關係,建築材料由楊某某聯繫購買,且送貨單上收貨人為楊某某,可見本案買賣合同雙方締約主體和履行主體均為建材公司和楊某某,黃某甲與黃某乙雖在送貨單上簽字,只是證明收到了要送的貨物,其並非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黃某甲與黃某乙不應承擔付款責任。經過庭後調解,建材公司也弄清了責任主體,故與三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建築材料款由楊某某負責償還,黃某甲與黃某乙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王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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