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赤峰市: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湯 軍)9月26日,記者從赤峰市有關方面獲悉,赤峰市人民政府9月18日印發了《赤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赤政發〔2018〕84號),發佈《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確定赤峰市中心城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建成區內鄉鎮管轄區域為重點養犬管理區,按照區域限制、統一登記、嚴格管理原則,重點養犬管理區內實行免疫、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據瞭解,實施《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赤峰市中心城區包括紅山區、松山區、喀喇沁旗和美工貿園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赤峰市養犬APP信息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赤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隻收容所負責犬隻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責犬隻防疫監督管理工作,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飼養、經營犬隻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居民養犬情況登記造冊工作,登記內容包括犬隻類型、是否免疫、是否辦理《養犬登記證》等信息,對居住區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投訴,並根據實際情況,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共區域,負責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轄區派出所組織開展養犬登記工作,負責組織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辦法規定,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居住證的才能有申請《養犬登記證》,攜犬外出時,犬隻要系掛犬牌,用束犬鏈(繩)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束犬鏈(繩)長度不得超過二米,遛犬時應攜帶清除犬糞的物品,及時清除犬糞,按規定為犬隻進行疫苗免疫注射,按期辦理《養犬登記證》年度審驗手續等。

《赤峰市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3年印發的《赤峰市城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赤政發〔2003〕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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