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赤峰市: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汤 军)9月26日,记者从赤峰市有关方面获悉,赤峰市人民政府9月18日印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8〕84号),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确定赤峰市中心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建成区内乡镇管辖区域为重点养犬管理区,按照区域限制、统一登记、严格管理原则,重点养犬管理区内实行免疫、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据了解,实施《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赤峰市中心城区包括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赤峰市养犬APP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赤峰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养犬情况登记造册工作,登记内容包括犬只类型、是否免疫、是否办理《养犬登记证》等信息,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负责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辖区派出所组织开展养犬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办法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才能有申请《养犬登记证》,携犬外出时,犬只要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遛犬时应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按期办理《养犬登记证》年度审验手续等。

《赤峰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印发的《赤峰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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