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貪圖利潤售假煙,身陷囹圄悔已遲

一時貪圖利潤,銷售假煙,因擔驚受怕主動投案自首,雖有悔改,但售假行為已經罔顧法律規定,最終等來的就是冰冷的鐐銬和法律的嚴懲。2018年7月13日,蕪湖經開區法院審理了該起盜竊案,被告人丁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丁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從張某處購買假冒“芙蓉王”牌註冊商標的捲菸(硬盒)190條、假冒“玉溪”牌註冊商標的捲菸(軟盒)310條、假冒“雲煙”牌註冊商標的捲菸(硬盒)160條。後丁某通過中國銀行大同振華支行、中國工商銀行大同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大同分行,向張某實際使用的賬戶名為“王某”的農業銀行卡、賬戶名為“敖某”的工商銀行卡、賬戶名為“楊某”的建設銀行卡匯款56100元,通過賬戶名為“185****8799”的支護寶賬戶向張某實際使用的賬戶名為“楊某”的建設銀行卡匯款5000元。丁某所購買的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現已全部銷售。經依法鑑定,硬芙蓉王捲菸市場銷售價格為230元/條,軟雲煙捲菸市場銷售價格為230元/條,軟玉溪捲菸市場銷售價格為230元/條。被告人丁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捲菸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48700元。案發後,丁某主動到蕪湖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148700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丁某系初犯,且認罪態度較好,並主動繳納罰金,對其適用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被告人丁某宣告緩刑。

(蕪湖經開區法院 安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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