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 「以案釋法」打了借條,50萬元卻要不回來?“出借人”忽略了最關鍵一點

案情

某貿易公司成立於2005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宋某。2013年10月28日,宋某以某貿易公司的名義向孫乙(女)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該公司借到孫乙現金5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未約定利息,借條末尾加蓋了該公司印章,宋某在擔保人處簽名。

孫乙對某貿易公司和宋某並不相識,其與孫甲(男)系親屬關係,她陳述該款是通過孫甲出借的,訴爭借條並不是宋某當面向孫乙出具和交付的;宋某出具借條的當日,由孫甲轉賬50萬元至孫乙的銀行卡,轉賬前孫乙銀行卡上的金額只有8千餘元,時隔22分鐘孫乙在某銀行櫃面取現50萬元交給了孫甲;孫甲陳述其於當日將該款轉交給了宋某,宋某對此予以否認,孫乙也不清楚孫甲是否將該款轉交給了某貿易公司或宋某。

另外,借條上使用的某貿易公司印章是宋某出具借條當日另行刻制的,而該公司在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並未遺失;有關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孫甲和宋某均系某賭博案的參賭人員。

孫乙訴至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貿易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由宋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貿易公司和宋某抗辯稱涉案借貸關係並未實際發生,借條上所寫的50萬元借款實際上是孫甲為了掩蓋非法目的而逼迫其寫的賭債欠條。

裁判

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借條內容真實有效,孫乙與某貿易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對孫乙要求某貿易公司還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擔保人宋某在借條上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孫乙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宋某承擔保證責任。

而孫乙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宋某主張過權利,因而宋某的保證責任已免除。資陽區法院判決某貿易公司償還孫乙借款50萬元及相應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駁回孫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貿易公司上訴到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益陽中院經審理認為,現有的證據只能證明孫乙向孫甲給付了50萬元,而孫甲是否將該筆款項實際給付了某貿易公司或宋某,借條內容是否真實有效,證據不足,因而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孫乙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打了借條,50萬元卻要不回來?“出借人”忽略了最關鍵一點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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