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武漢黃女士返京事件,探討一下罪犯的減刑規定

最近,湖北刑滿釋放的黃女士順利進入北京,後來被確診患有肺炎,引起人們的好奇:黃女士相關的刑事判決、減刑是否合規?她是如何回到北京的?筆者在本文中,向大家介紹一下,《刑法》中關於減刑的相關規定,最後,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黃女士的減刑,是否符合規定?

武漢黃女士返京事件,探討一下罪犯的減刑規定


刑法中減刑的規定

《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的,應當減刑。

重大立功減刑這沒什麼好說的,符合這些情形,都應當減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檢舉重大犯罪、發明創造、舍已救人、抗禦災害或排除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

第78條關鍵在於可以立功的情形: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立功。我們看下,這裡的規定可操作性非常強。假設某個罪犯天天在哭,有些人就認為這就是有悔改表現,而有些人就會覺得,這個罪犯流下的是憤恨的眼淚,放出去很危險。

筆者想說的就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同樣一件事,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我們下面看下,怎麼樣才算有悔改表現。

武漢黃女士返京事件,探討一下罪犯的減刑規定


怎麼樣才算有悔改表現?

最高法《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簡稱《減刑解釋》,2017年1月1日生效),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認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 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 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於一些犯罪,要有相應的行動,才會認為具有悔改表現,例如職務犯罪、金融詐騙等,要有退贓、賠償損失等行為,才會認定具有悔改表現,否則,只是天天在哭的話,真沒什麼用。

武漢黃女士返京事件,探討一下罪犯的減刑規定


有期徒刑怎麼減?

減刑起始時間: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執行1年後才能減;5年以上不滿10年的,執行1年半後才能減;10年以上的,要執行2年以上才能減刑。

最近剛放出來的黃女士,原刑期從2011開始的,在2017年開始減刑,她是在《減刑解釋》這個規定生效後的第一年就減刑,當然了,也是符合規定的,因為她坐了6年才獲得第一次減刑。

減刑的幅度:悔改或者立功的,一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悔改立功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重大立功的,減刑不超過1年半;悔改並有重大立功的,減刑不超過2年。

減刑的間隔:不滿10年的,兩次間隔不得少於一年;10年以上的,兩次間隔不得少於1年半;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黃女士兩次減刑均是7個月,而且兩次減刑相隔近2年,因此,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無期徒刑怎麼減?

無期徒刑在執行2年以上,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悔改或立功的,減為22年;悔改並立功的,減為21年以上22年以下;重大立功的,減為20年以上21年以下;悔改並重大立功的,減為19年以上20年以下。減為有期徒刑之後,減刑規則按照有期徒刑的規則處理,但間隔不得少於2年。

特殊犯罪的減刑

犯職務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罪犯,還有累犯,這些罪犯如果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才可以減刑,一次不得減1年以上,兩次間隔1年以上。

對於前面的犯罪以及暴力性的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執行2年以上才可以減,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兩次間隔1年半以上。

對於前面的犯罪以及暴力性的犯罪,如果被判無期的,執行3年才可以減,減後不低於20年;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兩次間隔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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