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學員預約考試次數有什麼新規定?

答: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考試資源,防止出現“以考代訓”的現象,123號令規定:

一是三個科目按順序分別預約考試,每個科目預約後可以考試一次、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二是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各不得超過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試機會)。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員需要重新從科目一開始考試。三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沒有預約次數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必須在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才能參加,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請補考,之前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成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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