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海珠|法治南石:你知道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

“法治南石”專欄來啦!

當下,雖然各類法律法規已逐漸滲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併為全體社會公民所認同,但每部法律的條文與細則卻未被大家所熟知。由於法律是嚴謹的,詳細的,於是也造成了不少街坊不願花時間去了解與熟悉它,往往事到臨頭才開始四處尋問、請教。

南石頭街道一向重視法律知識的普及,從本月開始,“微社區e家通放飛南石”將建立“法治南石”專欄,每月刊登一則普法知識宣傳文章。在專欄裡的內容,大多針對居民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希望大家能在這裡學得“一招半式”,懂法守法,做個“聰明街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

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街坊都以為,如果跟公司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差不多是一份鐵飯碗了。沒什麼大問題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被公司辭退。可事實真的是這樣的嗎?

本期的“法治南石”專欄文章,就給各位街坊講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當你看完之後,相信就會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更深一層的瞭解了。

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而不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合同生效後,除非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得以滿足,勞動合同將持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什麼情形下會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秉承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必須簽訂”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只要滿足法定條件,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不能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滿足法定條件包括:

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視為簽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以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

有些勞動者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等於擁有了“鐵飯碗”“護身符”,認為自己可以更自由自在,安全感也倍增。但是,這真的是一個“鐵飯碗”嗎?如果你也這麼認為,那就大錯特錯了。

注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並非不能終止和解除,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如果有以下10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首先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取得相關證據後,可立即通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條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隨後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記者 小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