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一家人合伙杀死亲儿子,600村民联名请愿,称这是“为民除害”

一家人合伙杀死亲儿子,600村民联名请愿,称这是“为民除害”

6月20日,广西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个结果: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而很多人都知道,他们三人中,两人是夫妻,一个是儿子,都是至亲之人,而被杀之人却是他们的另一个亲生儿子、弟弟。

一家人合伙杀死亲儿子,600村民联名请愿,称这是“为民除害”

原因其实都是毒品惹的祸。被告人陈某茂、刘某菊的儿子,被告人陈某强的弟弟陈某福(外号“水生”,殁年37岁)吸食毒品成瘾多年。长期以来向父母和亲属、村民索要钱财购买毒品,索要不成便谩骂、威胁、殴打甚至扬言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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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旬,父亲陈某茂在陈某强家中看电视,被害人陈某福回到陈某强家中谩骂并用手、鞋子殴打父亲陈某茂,被告人刘某菊回到家中劝阻,亦遭到陈某福打骂。

陈某斌和陈某亮(均系陈某福的堂兄弟)前来劝架,亦遭到陈某福的殴打和威胁,后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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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强闻讯回到家中训斥陈某福,陈某福扬言要杀死父母及陈某强全家,并扑咬陈某强的右脸部。

陈某茂、刘某菊见陈某福咬哥哥脸部,即用木棍、木板凳击打陈某福头部,哥哥陈某强将陈某福摔倒在屋前的台阶处用拳头殴打陈某福的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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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扑在陈某福身上用拳头殴打陈某福的头面部,陈某茂和刘某菊继续用木棍和板凳打击陈某福的头面部,后用木棍扼压陈某福的脖颈处。

陈某强起身拨打“110”、“120”,陈某茂、刘某菊用木棍扼压陈某福的脖颈处致其不动为止。尔后,三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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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福系颅脑损伤死亡。而案发后,事发

村村民委员会及600余名村民自愿联名请愿,认为三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杀死吸毒亲属陈某福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为民除害。请求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菊、陈某茂、陈某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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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菊、陈某茂、陈某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害人陈某福吸食毒品多年,为此经常向父母及亲属、村民索要钱财购买毒品,横行乡里,动辄对人威胁、打骂,三被告人及亲属深受其害。

案发当晚又因索要钱财不成进而辱骂殴打父母、兄长,甚至扬言杀害亲属。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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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害人陈某福对案发的起因具有严重过错,但三被告人因此采取极端手段杀害被害人来解决问题亦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长期遭受被害人陈某福的家庭暴力,为寻求解脱出于义愤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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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对三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菊系故意杀人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犯意坚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茂、陈某强与被告人刘某菊共同致死被害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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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陈某茂、陈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荔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茂、陈某强宣告缓刑。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文章开头的判决。(来源:桂林市荔浦法院。版权作品,请勿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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