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墨西哥移民税收政策

根据墨西哥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权征税,这被称为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地方一级包括州和市两个层面,但联邦政府却享有征收国内主要税种的权力,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由联邦政府征收,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无权征收一般企业所得税。

墨西哥移民税收政策

1980年,联邦政府对税制结构进行大范围的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国会还通过了《税收协调法》,明确征税权力绝大部分收归中央政府掌握。1986年和1988年,墨西哥政府两次颁布了税制改革法,从而加快了本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此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与改革,墨西哥的税收体制日渐完善。目前,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部分,而州及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则较小。

然而,墨西哥实行的税收体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墨西哥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将联邦政府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地方使用,即中央掌握收入的绝大部分,而地方则拥有税收收入绝大部分的使用权。

墨西哥实行属人税制,征税对象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

墨西哥移民税收政策

墨西哥联邦政府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现行税收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商业单一税率税;增值税;财产税(以资产为基础课征的最低税收);进出口关税;工薪税(主要包括对工资课征的税收、社会保险以及工人住房基金)。另外,联邦税收中还包括一些针对矿产资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务而课征的税种,例如对酒精饮料、烟草、汽油、电信服务和汽车征收的消费税。

方政府包括州和市两级政府,其有权征收的税种包括不动产税、薪金税(主要向雇主征收)、不动产交易税、经营资产税等,以及其他各种产权登记、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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