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墨西哥移民稅收政策

根據墨西哥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權徵稅,這被稱為聯邦和地方兩級課稅制度。地方一級包括州和市兩個層面,但聯邦政府卻享有徵收國內主要稅種的權力,尤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由聯邦政府徵收,任何一級地方政府都無權徵收一般企業所得稅。

墨西哥移民稅收政策

1980年,聯邦政府對稅制結構進行大範圍的改革,實行全國統一稅制,國會還通過了《稅收協調法》,明確徵稅權力絕大部分收歸中央政府掌握。1986年和1988年,墨西哥政府兩次頒佈了稅制改革法,從而加快了本國稅制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以此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經過幾次大的調整與改革,墨西哥的稅收體制日漸完善。目前,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佔稅收收入總額的絕大部分,而州及以下政府的稅收收入規模則較小。

然而,墨西哥實行的稅收體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分稅制,因為墨西哥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機制將聯邦政府收入的大部分轉移到地方使用,即中央掌握收入的絕大部分,而地方則擁有稅收收入絕大部分的使用權。

墨西哥實行屬人稅制,徵稅對象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

墨西哥移民稅收政策

墨西哥聯邦政府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為雙主體的複合型稅制結構,現行稅收體系包括的主要稅種有: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商業單一稅率稅;增值稅;財產稅(以資產為基礎課徵的最低稅收);進出口關稅;工薪稅(主要包括對工資課徵的稅收、社會保險以及工人住房基金)。另外,聯邦稅收中還包括一些針對礦產資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務而課徵的稅種,例如對酒精飲料、菸草、汽油、電信服務和汽車徵收的消費稅。

方政府包括州和市兩級政府,其有權徵收的稅種包括不動產稅、薪金稅(主要向僱主徵收)、不動產交易稅、經營資產稅等,以及其他各種產權登記、經營許可證發放等收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