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 超過六個月擔保期間起訴保證人 法院不支持

生活中,朋友間借貸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通常借款人為了確保借出去錢的安全,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進行連帶保證。但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近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判處一起因債權人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從而判決擔保人不擔責。藉此給廣大網友提個醒。

【案情】

2015年10月27日,曲陽縣洪山村李某想買輛大貨車跑運輸,由於缺少資金,便向好友王某借款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並由本村李某某進行擔保,約定到期李某不能償還,由李某某給付。借款到期後,李某因資金緊張未能償還,遂要求寬限一段時間,但直到2017年的年底,王某雖多次向李某及李某某索要,二人都分文未給。無奈,王某向法院起訴二人。

超過六個月擔保期間起訴保證人 法院不支持

【審理】

2018年3月1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作為擔保人李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法庭上辯稱,按照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據此,有關六個月的保證期間的規定,其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一旦屆滿,將使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項實體權利歸於消滅,或者講在這種情形下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故而,李某某的保證期間應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顯然本案中李某某的保證期限已超過法定的6個月,所以請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

2018年4月1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在借條上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名並捺印,雙方形成保證合同關係,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由於,王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李某某主張過權利,應視為王某的舉證不能。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故而,王某要求李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王某對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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