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 超过六个月担保期间起诉保证人 法院不支持

生活中,朋友间借贷是经常发生的事情,通常借款人为了确保借出去钱的安全,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进行连带保证。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从而判决担保人不担责。借此给广大网友提个醒。

【案情】

2015年10月27日,曲阳县洪山村李某想买辆大货车跑运输,由于缺少资金,便向好友王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并由本村李某某进行担保,约定到期李某不能偿还,由李某某给付。借款到期后,李某因资金紧张未能偿还,遂要求宽限一段时间,但直到2017年的年底,王某虽多次向李某及李某某索要,二人都分文未给。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二人。

超过六个月担保期间起诉保证人 法院不支持

【审理】

2018年3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作为担保人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法庭上辩称,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据此,有关六个月的保证期间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将使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项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或者讲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而,李某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显然本案中李某某的保证期限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所以请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2018年4月1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并捺印,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由于,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某主张过权利,应视为王某的举证不能。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故而,王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某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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