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曲陽曙光律所代理司機卸貨時摔傷判保險公司賠償

曲陽曙光律所代理司機卸貨時摔傷判保險公司賠償

司機在靜止的掛車上卸貨時不慎摔傷,車主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但保險公司卻認為不屬於交通事故,且掛車沒投車上人員險,故而拒賠。那麼,本案的判決勢必會給大家帶來許多醒示。

【案情】

2016年10月11日,曲陽縣莊夥村陳某僱傭的司機王某在山東省東營一化工廠卸煤時,王某不慎從掛車上摔下致右跟骨骨折。經法院判決陳某賠償司機王某54000元。事後,陳某要求保險公司按5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以不屬於保險責任為由拒絕。是故,陳某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18年3月2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範圍是發生事故於駕駛室內,而司機王某系在靜止的掛車上卸貨時摔傷,應屬於意外事故,同時原告也沒有提供警方的事故證明,且原告的掛車也沒承保,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原告陳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事故發生時原告曾向保險公司報過案,雖然掛車沒投保車上人員險,但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主掛車是有機整體,且裝貨、卸貨、運輸等每個環節均是使用大貨車的過程。原告的僱傭司機在卸貨時摔傷,處於正常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此該事故屬於保險責任事故。另外,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於“車上人員”的理解依據現行規定存在爭議,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保額為50000元,且在保險有效期內和不計免賠。故而,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判決】

2018年4月8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確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何為“車上人員”、“何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存在爭議,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關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本案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故涉案事故應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司機王某從掛車摔下受傷應為保險事故。同時,在貨物運輸過程中,主掛車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金50000元;訴訟費用並由保險公司負擔。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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