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曲阳曙光律所代理司机卸货时摔伤判保险公司赔偿

曲阳曙光律所代理司机卸货时摔伤判保险公司赔偿

司机在静止的挂车上卸货时不慎摔伤,车主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挂车没投车上人员险,故而拒赔。那么,本案的判决势必会给大家带来许多醒示。

【案情】

2016年10月11日,曲阳县庄伙村陈某雇佣的司机王某在山东省东营一化工厂卸煤时,王某不慎从挂车上摔下致右跟骨骨折。经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司机王某54000元。事后,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5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是故,陈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18年3月2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是发生事故于驾驶室内,而司机王某系在静止的挂车上卸货时摔伤,应属于意外事故,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警方的事故证明,且原告的挂车也没承保,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曾向保险公司报过案,虽然挂车没投保车上人员险,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主挂车是有机整体,且装货、卸货、运输等每个环节均是使用大货车的过程。原告的雇佣司机在卸货时摔伤,处于正常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另外,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车上人员”的理解依据现行规定存在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保额为50000元,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和不计免赔。故而,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判决】

2018年4月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何为“车上人员”、“何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涉案事故应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司机王某从挂车摔下受伤应为保险事故。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主挂车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50000元;诉讼费用并由保险公司负担。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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