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冊亨:採伐許可證過期採伐林木 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

近日,冊亨縣一村民王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2016年6月,冊亨一村民王某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地點位於該村“登坡”處自家林地,採伐期限為2016年8月至12月31日。但2017年1月份至5月份,王某在林木採伐許可證過期,未重新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僱傭人到“登坡”處擅自砍伐杉樹。經冊亨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鑑定:採伐林木現場林地面積為17.30畝,為人工林,樹種為杉木,總株數為474株,總蓄積為32.5562立方米。同年8月15日,王某到冊亨縣公安局投案。

冊亨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4月就此案向冊亨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冊亨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森林法規定,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任意採伐人工林木,蓄積達32.5562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告人王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險及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可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冊亨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於日前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識淡薄,並心存僥倖,在採伐許可證過期的情況下,依然對自家林地內的林木進行採伐,且數量較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且數量較大的相關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不僅是未獲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林木會被判刑,而且就算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未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採伐林木的行為視為無證採伐;對超出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或不符合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樹種、方式進行採伐的情形,應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觸犯刑法的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馬小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