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註冊消防工程師 知識點 倉庫防火案例分析關鍵知識點

註冊消防工程師 知識點 倉庫防火案例分析關鍵知識點

【知識點 1】倉庫危險性分類

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方法主要依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於物品本身重量的 1/4 或可燃包裝體積大於物品本身體積的 1/2 時,應按丙類確定。

【知識點 2】耐火等級和層數

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單層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一、二級丙類 1 項(係指動物油、植物油,瀝青,蠟,潤滑油、機油、重油,閃點大於或

等於 60℃的柴油,糖醛,白蘭地成品庫)倉庫的最多允許層數不應超過 5 層;三級丙類 1 項倉庫的最多允許層數

應為單層,一、二級丙類 2 項(係指化學、人造纖維及其織物,紙張,棉、毛、絲、麻及其織物,穀物,麵粉, 粒徑大於或等於 2mm 的工業成型硫黃,天然橡膠及其製品,竹、木及其製品,中藥材,電視機、收錄機等電子產品,計算機房已錄數據的磁盤儲存間,冷庫中的魚、肉間)倉庫的最多允許層數不限,三級丙類 2 項倉庫的最多

允許層數不應超過 3 層。

【知識點 3】防火間距(通用廠房類)

除乙類第 6 項物品(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 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50m。

【知識點 4】消防車道

倉庫的佔地面積大於 1500m²,根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知識點 5】倉庫內辦公室、休息室佈置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50h 的防火隔牆和 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知識點 6】構造防火

丙類倉庫內防火牆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 4.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 1.50h 和 1.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倉庫的屋面板應採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層宜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當採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作防護層。

【知識點 7】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1.丙類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 4800m²,地上部分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1200m²,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300m²;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倉庫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 1.0 倍。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採用防火牆分隔, 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不應大於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

2.防火分區面積檢查內容

工業建築檢查時,根據火災危險性類別、建築物耐火等級、建築層數等因素確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如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隔間內儲存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其庫房或隔間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3.複合功能的工業建築

①對於作業型的物流建築,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防火分區根據其生產加工的火災危險性對應規範相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規定進行檢查,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的要求確定其防火分區大小是否符合要求。

②對於以倉儲為主或分揀加工作業與倉儲難以區分哪個功能為主的物流建築,按規範中有關倉庫的規定進行檢查,但當分揀等作業區採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規範中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進行檢查。

【知識點 8】倉儲場所的安全疏散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 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

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5m。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 2 個,當一座倉庫的佔地面積不大於 300m²時,可設置 1個安全出口。

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於 2 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大於 100m²時,可設置 1 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

全出口不應少於 2 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 100m²時,可設置 1 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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