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把自己車輛借給有相應駕駛資格的劉某駕駛,在某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使王某的車受到損害,然而在事故場,劉某讓程某頂包。王某去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因施救、維修該車輛產生的費用共計22萬餘元的時候,保險公司堅決地拒絕賠償,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跟著法律快車小編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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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王某於2015年7月16日將自己所有的一輛小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5年11月,持有相應駕駛證的程某借用王某車輛,由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劉某駕駛該車。當劉某在某公路駕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劉某讓程某至事故現場頂包。2016年2月,交警部門出具證明載明,事故發生後,劉某讓程某頂包造成事故證據破壞。王某申請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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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八條中有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本案中,駕駛人劉某存在找人頂替的行為,無論是實際駕駛人,還是頂替者,均沒有挪動事故車輛,不存在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的行為。但其偽造駕駛人,已經導致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事故發生時的真正駕駛人及其駕駛狀態,該行為雖不是直接毀滅證據,卻會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實際駕駛人駕駛時的真實狀態、有無違法駕駛行為等無法查明,客觀上亦屬毀滅證據的行為。
3、綜合以上,劉某也違背保險誠實信用的原則,損害了社會秩序;叫人頂包的行為,存在騙取保險的風險,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拒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的起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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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有以下的行為,保險公司不賠付: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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