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五)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五)

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五)

律師解讀:

適用本條規定時,有三個前提條件,缺一不可:

一、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報酬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勞動者系用人單位新招聘的。

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時,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方法的順序依次為:

  • 1.如果集體合同對勞動報酬有規定,則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 2.如果集體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說根本就沒有集體合同,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只是一個原則,而不是相同崗位就一定要支付絕對相同的薪資待遇,或者說,“同工同酬”應理解為相同崗位其工資標準應當相同,而不是工資支付的絕對數額相同。比方說,對於計件制的勞動崗位,當每件產品的計薪單價固定時,熟練工的收入就會明顯超過新手的工資收入,但這並不違反同工同酬的原則。

用計件制來舉例,是為了讓各位能夠更好地理解本條規定中關於同工同酬的規定,因為影響收入的不僅僅是崗位,還和勞動者的技能熟練程度、學歷、經驗等等多方面相關,總的來說,只要相同或相近崗位工資大體相當或者執行同一工資標準,就不會違反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原則。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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