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拆遷“暴富”後的家庭危機:聽說拆遷,出軌離家15年的丈夫回來了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 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核心提示丨張小云的故事,絕不是個例。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鄭州近郊村莊及"城中村"面臨拆遷,由此引發的"親情戰"不在少數。22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其他幾例已經判決的、因拆遷引發的糾紛,從中剖析拆遷過程中跟多的"人間百態",並邀請法院提供專業的法官說法,幫助大家在糾紛發生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1】為了拆遷"閃婚",過不下去要"閃離"

現年26歲的嚴先生家住惠濟區。2014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22歲的劉女士。隨後,嚴家所在的村莊被劃為拆遷安置區域。按照當時的拆遷安置方案,達到婚齡的成年子女,未婚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則可安置兩套。

與上篇講述的張小云的情況類似,為搭上拆遷安置政策"末班車",雙方父母商量後,決定讓兩人早點辦理結婚手續。

在認識一個多月後,嚴先生與劉女士在民政部門正式領取了結婚證。劉女士也隨即趕在安置政策報名截止前將戶口遷到了嚴家。

但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和溝通,夫妻倆僅過了幾個月安寧生活,兩人之間的矛盾就開始爆發了。

"我覺得倆人性格越來越合不攏了,我要離婚。"結婚不到半年後,嚴先生向惠濟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雙方自願結婚,應當對婚姻和家庭負起各自的責任。原、被告結婚不久、年齡尚輕,只要雙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理智、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夫妻關係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遂依法駁回了嚴先生的訴訟請求。

【說法】將婚姻當"籌碼"換拆遷補償多一點,為未來埋下"隱患"

法官介紹,在進行拆遷改造過程中,多數採用的是按人頭或按戶分配安置房、過渡費等相關福利待遇的政策。一些有婚齡成年子女的家庭為了多分套房及補貼,便想方設法讓兒子儘早登記結婚,將女方的戶口儘早遷入男方家庭。此時女方受利益的驅使,也往往願意"閃婚",這就給今後的婚姻埋下了隱患。

由於雙方認識時間不夠長,瞭解不過深,感情基礎比較薄弱,婚後兩人往往因生活習慣、性格、處事方式等原因產生矛盾,導致婚姻破裂。一些案件雙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其子女還未滿週歲。

法官提醒,由於女性往往在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協助配偶工作方面相對於男方付出了更多的時間、精力甚至財產,一旦婚姻解除,"閃婚"後的"閃離"對女性的影響更大,為此,廣大女性對待結婚要慎重,除做好對對方性格、人品等的瞭解外,還要做好相關物質、生理、心理等方面的準備,切莫因只顧眼前利益帶來日後悲劇。

【案例2】婚後男方用父母的拆遷補償款買車,離婚時成"爭議"

為了拆遷,又一對年輕夫婦1個月後閃婚領證,又因財產糾紛鬧上法庭。

劉女士跟汪先生結婚的時候,知道他剛貸款買了一套房,因為家裡正啟動城中村改造,所以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房子。據介紹,該村2015年啟動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遷待遇,包括享受房屋90平方米住宅、20平方米商業用房、20平方米集體經濟用房,過渡費每人每年7200元,生活補助費每人每年5000元,每人每年共計12200元。然而,結合後發現兩人性格並不合適,劉女士鬧起了離婚。

財產爭議包括汪先生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婚後買的車子,及拆遷房、拆遷過渡費、生活補助費等。

惠濟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婚後雖購買轎車一輛,但雙方均認可購買車輛的資金來源系被告父母給的拆遷補償款,而被告稱車輛系被告父母出資由被告代為購買,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認為,該車輛不屬於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車輛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購買的房屋應歸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記結婚之日至原告起訴之日期間的還貸金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村委會出具證明原告應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積的拆遷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暫不予處理;證明上顯示村委會已發放的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已由戶主領取,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拆遷過渡費和生活補助費共計24400元的訴訟請求,所訴主體錯誤,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准予兩人離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還貸增值款23231元。

【說法】拆遷安置房一般都在父母名下,視為家庭共同財產

拆遷過程中的大多數離婚案件,夫妻雙方都會提起分割拆遷安置房的要求。離婚時,拆遷安置房該如何分?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過渡費,又如何分?

法官介紹,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比如工資、生產收益、繼承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近年來由於城中村建設步伐加快,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尤為突出的就是離婚訴訟中所牽扯的拆遷補償糾紛。關於拆遷補償款的發放和領取方式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因地制宜可能各地制度也不盡相同,但在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明文規定,個人在拆遷中的份額劃分,一般在拆遷補償協議中也有明確約定。

在大多數城中村裡,夫妻雙方往往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使用一塊兒宅基地,且房產和宅基地在父母名下,在離婚訴訟時,並沒有分家,大多數財產為家庭共同財產。對待此類情況,法院往往先處理婚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不予處理,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提起另行分家析產的訴訟。

【案例3】聽說要拆遷,離家十五年的"丈夫"回來了

因為老公婚內出軌,家住鄭州市惠濟區的姜女士過了15年"有名無實"的婚姻生活,最近幾年,她的老公突然回家了,但帶來的卻不是好消息。

1991年,姜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莊的黎先生。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於一年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長,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協商離婚不成的情況下,黎先生離家出走,沒有再回過家。

更讓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後丈夫突然回來了,卻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原來,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莊經依法審批,被劃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區。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兩間房屋也在拆遷改造範圍內。按照拆遷政策,姜女士所在村莊的補償依據是按照戶口上的人頭。

黎先生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稱,請求法院判決准予他和姜女士離婚,並強調拆遷補償中屬於自己的拆遷款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法院判決歸自己所有。

近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經依法審理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以來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礎較好。原告自2000年因為自身原因離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願意給原告一個和好的機會。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拆遷安置對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法官在審理與拆遷有關離婚案過程中發現,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響,一部分農村女性法律意識淡薄,在一些糾紛發生時不能很好維權,不懂得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

為此,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法官通常會加強對農村女性的指導,使其知道舉證的意義和如何進行舉證,以及證明各種關鍵情節所需要的關鍵證據。針對拆遷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法院也可以向拆遷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拆遷政策中明顯損害婦女權益的條款予以禁止,以保護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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