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民和公检法联合通告: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涉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民和公检法联合通告: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涉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涉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全县社会政治、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利用疫情、制造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疫情检查卡点、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四 、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十、疫情防控期间,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对危害疫情防控救治工作的其他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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