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依法行政迎多項突破,行政複議成化解糾紛主渠道

經驗看來,任何一種行政體制的深化都需要法治手段作為邏輯支撐。

一方面,中國推行如放管服改革、政府權責清單的劃定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舉措,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就顯示,我國已然從此前的78位躍居31位,企業與市場的活力不斷被激發。

另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成為政府部門共識;十九屆四中全會便提出了要“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如今,作為體現政府治理水準的重要指針,每一項行政爭議背後的司法解決模式備受關注。是否高效?制度設計是否合理?行政審判依據有哪些?能否有其他解決渠道?這些問題的答案都將成為個人、社會信賴行政機構的依據。

行政法治化迎突破口

將依法行政納入政府考核,是各地在探索行政法治化路徑中的重點。

以廣東省為例,其在2013年3月出臺《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和《廣東省依法行政考評辦法》,通過8項一級指標、40項二級指標、108項三級指標將政府行政監督、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等進行明確考評。

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也陸續將依法行政納入政府相關考核。“完全贊成一些地方探索將法治化的指標體系細化、量化。”時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如此評價。

依法行政究竟是依據怎樣的法?華東政法大學法學教授練育強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廣義來看,‘依法’指的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等;而從狹義來看,‘依法’指的是用來判斷行政行為合法性、行政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法律依據。”

“與自上而下的法律文件相比,各級政府主動將依法行政納入考核(約佔4%)則是一種自下而上的行為,也因此讓‘法治GDP’這一綜合評估體系與模式得到普遍認可。”練育強補充。

由此來看,除了將該領域指標納入政府考核外,構建強有力的行政審判體系也是一大約束手段。

以上海為例,2018年該市在全國範圍內首次實現全省(市)基層法院行政案件全部集中、交叉管轄,即:原來由全市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行政案件,被集中劃歸浦東、閔行、靜安及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

上海高院副院長張斌向記者介紹,“2018年,行政訴訟呈現三個‘增多’的特點:企業法人作為原告的案件增多,原告訴求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環保等民生領域的增多,涉及央行上海分行徵信監管職責案件、網約車、順風車監管等的新類型案件增多。”

那麼,如何來界定行政違法的責任?練育強認為,需要按行政糾紛的屬性來看待,“第一種是技術性,即行政單位直接限制了公民法人權利義務,比如一些行政處罰;第二種是福利性,即政府對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具有給付責任的,這需要政府本身來約束;第三種,則是規劃性,比如一些階段或總體性的行政規劃。”

更進一步來看,行政部門法治化也在不斷助力營商環境改善、提質。

在上海徐彙區行政服務中心,第一財經記者就親歷了幾十項政務統一實現“一網通辦”的徐匯樣本。“我區一網通辦、政務公開等工作將全力為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上海市徐彙區副區長談琳表示。

談琳也提到,“比如在公示方面,凡涉及重大決策、土地交易、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等,都是社會特別關注的。這就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做好公開的充分準備。而在全過程記錄方面,凡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執法活動,要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確保執法信息原始記錄的客觀、真實、完整。”

行政複議制度先行

當下,為了更高效、妥善地解決行政糾紛,“行政複議”作為有別於行政訴訟的另一方式獲得國家司法部門、業界專家的認可。

行政複議,是指上級行政機關針對下級行政機關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行政管理糾紛進行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也可理解為一種糾錯、監督制度。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則包括了複議、訴訟、仲裁、調解、信訪等。

“近年來,我國行政複議案件量逐步超過行政訴訟案件量,但行政複議解決問題的速度更快、更高效、性價比更高,這些都是優點。”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表示。

比如,上海市1999年~2017年行政複議案件數量一直高於行政訴訟案件,最高的年份達到2.2倍;廣東省涉“官民糾紛”行政複議案件量近20年來年增長率達22.93%;江蘇在2018年的數據顯示,全省行政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敗訴率同比下降了20%。

“行政複議制度中的監督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和行政訴訟同樣定紛止爭的功能。”司法部行政複議與應訴局綜合處處長徐運凱表示。

業界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行政複議的功能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權利救濟,二是法律監督(上級對下級),三是促進責任政府建設,即通過行政複議實現行政機關內部糾錯。

“行政複議也是為行政機關下臺階的一個制度。”上海政法學院法學教授關保英告訴記者,“同時,行政複議制度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將諸多問題通過柔性方式在行政機關中解決,而不是進入司法程序。另外,通過行政複議讓社會治理成本更低,這符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關於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要義。”

由下而上、由點及面的“聽證審理”也成為各地探索行政複議的一大亮點。“我省從2008年開始推行聽證審理制度,這不僅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更重要的是通過雙方溝通,增進理解和諒解,有利於達成和解。目前‘聽證’已成為我省行政複議機構審理案件的常態,約60%實現了結案。”浙江省司法廳行政複議局局長曹水萍說。

未來,我國行政爭議解決方式將呈現遵循專業化、職業化的趨勢。“專業化在於,如安徽省行政複議類案件中土地徵收類案件佔了絕大部分,那麼這一類案件的解決,更多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種資源的配置、資源的平衡;職業化則在於,要有一批專門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此外,也要講究各項行政制度的銜接。”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李衛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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