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男子為保護妹妹打死妹夫,二審改判正當防衛,獲國家賠償32萬餘元

2019 年 8 月 23 日,檢察機關對河北男子田豐作出不起訴決定,當天他被無罪釋放。此時,他因保護妹妹而持鐵鍬打死妹夫,已被羈押 856 天。田豐拍死妹夫的行為被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2 月 24 日,該院依法就田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田豐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 270444.64 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田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田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5 萬元。該決定已依法於 12 月 29 日送達田豐。


男子為保護妹妹打死妹夫,二審改判正當防衛,獲國家賠償32萬餘元


△圖片源自網絡

2017 年 4 月 19 日深夜,在田豐家中,其妹田某與妹夫趙某因瑣事發生爭執。爭執中,趙某持刀捅向妻子。為了保護妹妹,田豐舉起一把鐵鍬上前制止,雙方發生衝突。最終田豐持鐵鍬將妹夫趙某打成重傷,不治身亡。

2018 年 7 月,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田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 6 年。保定中院二審同樣認為田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 3 年。隨後田豐提起申訴。

保定中院 12 月 29 日關於田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情況通報顯示,該院原二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豐有期徒刑 3 年,判決生效後,該院於 2019 年 5 月 28 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該案由保定中院再審。

2019 年 7 月 26 日,保定中院再審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保定中院(2018)冀 06 刑終 592 號刑事判決書及徐水區法院(2018)冀 0609 刑初 60 號刑事判決書,發回徐水區法院重審。

上述刑事裁定書顯示,二審中公訴人出庭意見為:案發前田豐無犯罪動機,在被害人捅刺田豐妹妹後,田豐連續擊打被害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控辯雙方均對田豐構成犯罪持否定意見。

重新審理過程中,徐水區檢察院以田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於 2019 年 8 月 22 日要求撤回起訴,徐水區法院予以准許。

2019 年 8 月 23 日,徐水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田豐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田豐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後,田豐提起 77 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保定中院通報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保定中院作為該案賠償義務機關,對田豐因無罪羈押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結合田豐被羈押 856 天的法律事實,按國家統計局公佈的 2018 年日平均工資標準 315.94 元作出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 270444.64 元的決定;田豐因無罪被羈押,精神受到損害,決定為其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綜合考量該案侵權情形及損害後果等因素並結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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