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穿云月681


离职证明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体系里非常重要,从毕业以后,学校会开具类似于派遣函的文件,说明你的去向,从此直到退休,你的人生经历必须完整,出一家入一家,中间必须有离职证明衔接,这个会影响你的档案。另外,用人单位必须看到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录工,否则一旦你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属于违法用工,会承担责任。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只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社保公积金截止日期,如何处理等事实,与离职原因无关。极端的说,就算你把单位烧了,也必须给你开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由谁提出解除,解除的理由。这往往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以及失业保险领取,所以劳动者拿到离职证明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如果是企业辞退,就不能写劳动者提出。你有权要求企业按真实情况写。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不签字,去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要求提供真实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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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只要是正规公司离职证明都会给你开的。除非你们公司是小公司。我们公司现在也不让离职了,我公司里有个女的。发烧了被隔离了。公司就坚决不让离职。公司领导还去慰问了。公司还说让她踏踏实实在医院养病。等完全痊愈再来上班。工资照开。看病钱全报。反正就是不让离职。申请离职也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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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会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为此题主想知道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我的答案是: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

参考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节选)。请注意这句话中有说明,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第五十八条告诉我们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之后再出具或者不出具,如此已经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法规告诉我们,如果公司因员工离职未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此为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赔偿。

通过以上两条《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员工离职后,公司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无权不与开具。同时劳动者离职时,离职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索要。

如果因公司拒绝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再次就业的,劳动者有权力主张经济赔偿。但劳动者负有提供证明的责任。



因公司拒绝开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导致赔偿的真实案例分享:

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21491号

原告诉求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2、判令A公司支付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28800元,且之后每拖延一月,增加赔偿13000元,不足一月的,按相应比例赔偿。事实和理由:我多次要求A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明确提出没有离职证明我无法找到新工作,A公司坚决拒绝,A公司的行为完全是恶意的。从我从事的行业来看,应聘者提供离职证明为入职的必要条件,A公司的行为给我寻找新工作造成了巨大障碍。我在2017年8月几近入职新公司,却仍然在最后一步因为离职证明问题未能入职,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A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在劳动仲裁裁决后,我公司积极与杨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与其协商处理事件,但杨某拒绝不接受,导致我公司无法将离职证明邮寄给杨某本人。杨某以我公司不予开具离职证明且称其无法找到工作为由,要求我公司赔偿未开具离职证明期间的薪资,该请求根本不合情合理,这些并非劳动所得,且在此期间如其自身有工作能力,并不会直接影响找工作,由此可说明杨某一心只想从公司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杨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9338号裁决书,一、A公司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某提交的《录用通知作废协议》明确显示杨某2017年8月4日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错失工作机会,造成其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为杨A某出具离职证明,对杨某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予以赔偿;但鉴于杨某实际也未付出劳动,其经济损失本院将参照其工资水平、行业待遇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 一、被告A公司为原告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执行);

  •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50000元;

  •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公司出的这项规定,其实就是自己在给自己挖坑的行为,题主完全不必介意或者担心,因为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如果题主主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如果因拒绝开具导致题主无法再次就业,并能提供新用人单位因自己无法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而错失入职机会,可以向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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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姜


公司出这种规定,其实相当无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这样的公司注定是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一般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有一种就是员工主动辞职离职的,也可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第二,离职证明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有什么用?

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重要文件,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或是再就业培训的依据,也是员工到新单位就业,找工作个人求职经历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讲,相当于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具有档案经历的作用。

第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不会造成损失,主动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项日常工作,既不耗费公司成本,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公司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毕竟是曾经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过贡献,这是每个公司都应当值得尊敬的。如果因为一个离职证明而让离职员工伤心、寒心,对公司的好感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公司有害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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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是在给自己挖坑然后把自己装进去吗?员工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没有权力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说推迟或者延缓出具,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作用呢?

  •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从上家公司办理的离职,已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自己现在是一位职业自由人,与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找自己认为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

  • 第二:证明自己给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劳资纠纷,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办理的离职手续,并完成了各种交接工作,不存在后继任何麻烦的事情需要自己处理。

  • 第三:为新工作单位录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单位因不清楚自己现在的自由身份,因错误的录用自己而由此导致劳资纠纷,使新用人单位更能放心的录用自己。

回归题主的问题,公司不出具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我的建议如下:

01.

题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单位,在这个环节都会正常合理的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用人单位在题主无过失的前提下,拒绝为题主开具此证是,就是违法的行为。为此很多单位虽说前期很牛,但当劳动监察单位介入后,一般就直接能够解决问题。

02.

用人单位如果执意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题主新的用人单位又需要此证明办理入职时,题主可以依据亲用人单位发放的Offer向原单位要求赔偿。如是因此导致题主被新单位取消了入职机会,那原用人单位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直接关系,那原来单位将赔偿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且这样的现象劳动者要求赔偿更有成功案例,对题主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03.

因此导致的其它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谈到的损害,可没有指明是再就业受阻,只要是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可以要求原位进行赔偿,但要求人员具有举证的业务。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业务,只是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害,都可以要求用人前段时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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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职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如此事件,在离职上一家公司的时候,以前的公司不愿意开离职证明,而新公司却要求新到岗的员工需要提交离职证明,这时候就会出现了相当多的矛盾,离职的员工也会面临着较大的问题,而原公司很多理由都会认为说员工未交接完成工作,员工未形成离职前的清算等,不愿开证明。相当多的离职员工承受着经济上的损失,这时候呢,就大家会有疑惑了,原公司的如此行为是否合法的呢?毕竟他自己很可能提前一个月就已经提交了离职手续,但一个月以后该公司却还不放人,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这时候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该怎么办呢?

如果说我们遇到这种事情,其实一定要明白,原属单位如果不愿开离职证明,这是属于违法行为,其实这一个违法,因为为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是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且劳动法也是明确的规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来拒绝给前员工办理,不办理离职证明,这是属于绝对性的义务,办理离职证明的话是公司必须要办理的,你离职公司就必须得开具离职证明。

那么是否公司会给理由来说,你还未完成交接工作,自己能够办理离职证明吧,实际上来讲你就算没有交接完成上一家公司的工作,其实还是可以办理离职证明的,因为这是属于原公司的强制法律性业务,如果该公司不给办理,不受法律的支持,自己是可以去劳动局进行申诉,甚至是法院提起诉讼。

大家一定要明白,公司给员工办理离职证明是属于违法行为,大家不用低声下气的向公司讨要离职证明,对他就是已经违法行为,这时候大家如果公司不给离职证明该怎么办呢?大家可以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进行索赔,进行追责,一定要向劳动局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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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自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单位拒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员工在离职后到新单位求职或寻求某些劳动待遇的凭证,关于单位为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单位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需要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当然,不是每一个新的用人单位都会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如果劳动者自己对此没有实际需要,也就无所谓了,但法律上来看,用人单位确实不应该作出这类违法限制劳动者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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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律师杨文战


傻瓜公司傻瓜领导出的傻瓜政策!

政策本身不合法那就是无效的,是脱裤子放屁

这种规定,制定了等于没有制定,在法律上等于是白劳,但不得不说,这类公司才不会管什么法律呢,基本是我行我素,他们的目的本身不在于要合法,而在于要约束员工。

对于这种法盲的行为,只有等到真正受到惩罚后才会改正。

就算你想要这么做,也请你口下留情

其实呢,很多企业都有这样的做法,一是基于不规范,管理是一言堂,二是基于自已是强势的地位,我就是不给员工方便,三是因为法盲,不知道这样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四是知道这样违法,而知法犯法,反正等政府来要求我再说。

其实,不管你什么原因不想开,但是拜托你作为一个企业,也至少不用形成制度吧,口下留情对企业对员工都好,不是吗?

要说怎么办,没有什么怎么办,顺其自然

对,顺其自然,经过要求,给开就要,不给开,也无须强硬要求怎么样。

如果没有开给自已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或者是经济损失,那么就照章申请法律援助解决问题就好!

【总结】

一般类似的企业都是很糟糕的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一些没有远见的差劲的管理者,这类企业和管理者,无须政府出手,市场会给他们教训。


稚始栀终


“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又是一种警告员工不要离职的新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可不太高明。

首先员工不管是主动提出离职还是公司开除员工亦或者员工与公司之间协商一致离职,公司都需要为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离职证明),这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如果是着急入职新的公司可以直接找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由于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给员工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公司是需要赔偿员工损失的。

如果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那么就算员工不上班也属于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是不能减员的,如果减员公司是需要赔偿员工损失的。

所以说公司的这个方法并不高明,或者公司这项规定只是为了震慑一些想要跳槽到新单位的员工,告诉他们你们离职拿不到离职证明,到时候也不能入职新单位,不要最后鸡飞蛋打。


东友律师团


首先:不合法。

其次:怎么办?

给你出一个馊主意:离职后到人社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直接投诉原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要求原单位补齐该缴纳的社保,如果人社部门找到单位,单位肯定会说你已经离职了,那么你就说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一直存在。那么接下来就是如果原单位不给你开解除证明,就说明你是他们单位员工,需要给你缴纳社保;如果开了证明,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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