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洪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甘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洪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享到: 閱讀更多 龍江檢察 的文章 關鍵字: 故意伤害 黑龙江省 王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