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关注】哈尔滨市曝光5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关注】哈尔滨市曝光5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9年以来,哈尔滨市发生5起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城市排水抢险、化工、地铁施工、建筑装修和水上交通领域。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已处理完毕。对5起事故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共计罚款310万元,建议追究刑事责任2人,给予处分17人。


为汲取教训,

举一反三,

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现对5起事故进行集中曝光。


一、哈尔滨城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较大中毒窒息事故

2019年7月20日13时30分,在群力第二大道与景江西路交叉口,哈尔滨城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组织对排水管线实施应急抢险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24日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力工宋德违反《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入一氧化碳和硫化氢严重超标的检查井内作业。井上2名监护人员发现宋德晕倒后,未采取防护措施下井施救,造成伤亡人数扩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哈尔滨城市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给予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单位建城监理公司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王珑等7名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和记大过等处理。


1.王珑,城排公司副总经理兼经营部长,给予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记大过处分。


2.王永波,城排公司副总经理,给予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


3.卢泳序,城排公司安全员,给予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谢志,城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即4.19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由排水集团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记过处分。


5.李序,建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景江西路排水管线抢险工程项目总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监理资格,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刘建新,建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景江西路排水管线抢险工程项目监理,给予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王福滨,排水集团董事长,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此外,有3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聚丙烯装置包装间爆炸事故

2019年6月5日13时25分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聚丙烯装置聚丙烯树脂粉料包装间发生爆炸,过火面积52.8平方米,造成1名包装工人死亡,1名叉车司机受伤,包装机及包装间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事发当日11时01分,包装间可燃气体报警器高位报警,表明此时丙烯已经进入料仓(TK-201C)。13时25分,当包装工人启动按钮打开料仓卸料蝶阀,同时启动聚丙烯自动包装线时,聚丙烯粉料携带丙烯进入包装系统和包装间内,丙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被快速流出聚丙烯粉料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点燃,发生爆炸事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作出罚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单位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魏明等13名责任人员给予留用察看等处理。


1.魏明,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聚丙烯装置五班室内操作员,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高忠,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聚丙烯装置三班班长,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大处分。


3.邸德利,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聚丙烯装置工艺技术员,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4.沈大鹏,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技术员,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5.于宝生,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运行工程师,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6.赵福义,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工艺副主任,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7.邱晓峰,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运行车间主任,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8.于锋,哈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主任,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免去第一联合车间主任职务。


9.张振秀,哈石化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0.李泓波,哈石化公司科技信息处处长,由哈石化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1.张洪滨,哈石化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处分,并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12.李纯,哈石化公司负责人,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即,17.068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唐颖,大庆亚兴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评价师,哈石化公司安全现状评价项目负责人,给予0.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有1名责任人因病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三、黑龙江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墙体坍塌事故

2019年1月26日9时许,黑龙江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南直路181号(10号楼),盟科视界小区内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爱德沃幼儿园组织工人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墙体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经调查,作业人员在拆除墙体作业时,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拆除墙体,违反“从上至下逐层拆除,严禁底部掏掘”的规定,是导致墙体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徐洪亮和贺春龙2名责任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对责任单位黑龙江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并处1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徐洪亮,同力公司装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给予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贺春龙,同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给予并处25.08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期执行完毕,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一标段涌水涌砂事故

2019年7月3日20时30分许,由中交隧道局组织施工的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01标”)大有坊站至太平桥站区间右线始发端(大有坊站北侧)洞门环梁施工过程中突发涌水涌砂,引发隧道始发端头地面塌陷,紧急疏散临近红河小区812栋居民140余人,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9万元。


经调查,事件直接原因是当0环和1环管片与洞门之间20×25厘米的壁后注浆固结体清理完毕后,1环管片与地连墙之间80×25厘米(5~6点钟方向)壁后注浆固结体因施工震动导致阻水性能下降,遭遇端头加固体性能指标下滑、地下水位上涨等因素叠加,引发洞门涌砂涌水,导致地面坍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成建设单位中交投资建设公司,对主要责任单位中交隧道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更换项目负责人。对中交隧道局和西安铁一院,予以通报批评。


五、松花江“7·20”撞船事故

2019年7月20日20时10分,载有98名乘客的哈尔滨交通集团轮渡旅游有限公司天河02客船下航通过松花江哈齐客专桥桥区水域,在桥区下游约600米处,与上航同江港务局的龙推316运沙船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船舶受损,13名乘客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3万元。


经调查,双方船舶驾驶员疏忽大意,瞭望不足,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还暴露出哈齐客专桥存在规划上航桥孔未通过验收、桥区水域通航条件受限等问题。哈尔滨海事局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判定:龙推316船队,因疏忽大意,未能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天河02船瞭望不足,没能及时发现航道内上航的船舶,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哈尔滨海事局对同江龙航港务有限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哈尔滨交通集团轮渡旅游有限公司处以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哈齐客专桥已完成涉航验收工作,具备通航条件。


记者:周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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