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今天,平南縣"聚義堂"惡勢力團伙覆滅!


今天,平南縣

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突破,持續強力震懾黑惡犯罪,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專項鬥爭的期待,2019年12月18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聚義堂”惡勢力團伙被告人葉某華等10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三案進行公開集中宣判。


今天,平南縣

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

自2018年3月份開始,以被告人李卓某、葉某華為主要糾集者,經常通過葉某華建立的“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李某偉、何某傑、鄭某明、鄭某標等社會遊手好閒人員在一起,形成了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暴力手段在平南轄區實施多起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今天,平南縣

合議庭

一、聚眾鬥毆罪:

(一)

2018年4月30日22時許,因“聚義堂”QQ群成員與方某本等人之前有矛盾,雙方約架。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李某偉、鄭某坤和姚某林、鄭某瑋、何某傑等人持鐵水管、砍刀在平南縣上渡街道某奶茶店門口,與方某本、餘某霖等人準備械鬥,因聽到警笛聲音雙方人員四處逃散,後因李某偉等人不服氣,葉某華、李某偉等人再次糾集姚某林、鄭某坤和鄭某瑋、何某傑、鄭某明等人持鐵水管、砍刀在上渡鎮下渡村某副食批發部旁的三岔路口處,與方某本、餘某霖等人打架鬥毆,造成方某本受傷。經鑑定,方某本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今天,平南縣

10名被告人

(二)

2019年2月10日22時許,因“聚義堂”QQ群成員與桂平市木圭鎮的徐某長、徐某陸等人約架,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李卓某、姚某林、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何某傑、李某偉等人持砍刀、鐵水管準備與對方的徐某長、陳某強、徐某陸、楊某林、徐某歡、唐某德和潘某宇等人打架鬥毆。唐某德等人開車經過上渡鎮雙馬田村牌坊路段時,被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鄭某坤等人持砍刀、鐵水管追打,唐某德等人即棄車逃跑。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等人持鐵水管、砍刀打砸對方的摩托車。後李卓某、姚某林等人開車經過上渡李山坡路段時,被徐某長等人持鐵水管、砍刀追打,李卓某等人打電話叫葉某華等人過來幫忙。後雙方人員再次在上渡羅屋路口處相遇,葉某華、李卓某、李某偉、何某傑、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等人與對方互持砍刀、鐵水管進行追逐、械鬥,並打砸現場的車輛,造成潘某宇受傷,數輛摩托車被毀壞。經鑑定,潘某宇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今天,平南縣

二、尋釁滋事罪

(一)

2018年7月4日14時許,鄭某標等人在桂平市木圭鎮竹社游泳池內,與被害人吳某勝因瑣事發生口角。鄭某標即叫被告人葉某華糾集人員到竹社游泳池內毆打吳某勝。隨後,鄭某標、葉某華、李卓某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明等人來到竹社游泳池門口。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明、鄭某林等人持鐵水管等工具衝入游泳池內毆打吳某勝,被告人鄭某瑋、鄭某坤等人在該游泳池外望風、接應。經鑑定,吳某勝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今天,平南縣

(二)

2019年2月8日22時許,因被告人鄭某明於2019年2月6日在平南縣某賓館被吳某昌等人毆打,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坤、鄭某標等人持砍刀、鐵水管去到平南鎮商都步行街報復吳某昌等人未果。次日凌晨1時許,鄭某明得知吳某昌等人在平南鎮平安街出現,告知葉某華、李卓某等人,後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鄭某明、姚某林、鄭某標等人持砍刀、鐵水管去到平南鎮平安街某超市門前街道對吳某昌進行攔截、毆打。被告人鄭某坤和李某瑜等人也開車到場並在旁邊負責望風、接應。經鑑定,吳某昌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今天,平南縣

公訴人

綜上,被告人葉某華、鄭某坤分別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李卓某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鄭某林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姚某林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鄭某瑋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李某偉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被告人何某傑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被告人鄭某明、鄭某標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起。


今天,平南縣

辯護人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李卓某、何某傑、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標、鄭某明分別於2019年3月7日、3月29日、4月1日、4月8日、4月1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鄭某瑋於2002年5月29日出生。


今天,平南縣

被告人家屬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李某偉、鄭某瑋、何某傑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成幫結夥與他人相互械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鄭某明、鄭某標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偉、何某傑犯聚眾鬥毆罪,被告人鄭某明、鄭某標犯尋釁滋事罪罪名均成立。鄭某瑋參與2018年4月30日的聚眾鬥毆案時未滿十六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今天,平南縣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華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李卓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鄭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四、被告人姚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五、被告人鄭某坤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六、被告人李某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七、被告人鄭某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八、被告人何某傑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九、被告人鄭某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鄭某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十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鐵水管13根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葉某華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今天,平南縣

平南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許雲霞

宣判結束後,電視臺等相關媒體採訪了該案審判長、平南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許雲霞。許雲霞表示,2019年以來,該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10件51人,審結了9件33人。通過集中宣判,集中訓誡,強力震懾黑惡犯罪,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專項鬥爭的期待。今後,平南法院將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工作緊迫感,繼續堅定“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傘’必打、有腐必反、有亂必治”的堅強決心,全力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突破,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黎鵬 潘文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