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燕京啤酒”侵权“燕京旅游”,不能举办啤酒节?答案官宣了

来源|知呱呱研究院
文|Lemontea

首先,在阅读本文之前,请回答一个问题:您是否已满18岁?

这不是玩笑,打开“燕京啤酒”官网首页,就是酱紫滴~

“燕京啤酒”侵权“燕京旅游”,不能举办啤酒节?答案官宣了

如果点击“NO”,该网站会直接关闭;点击“YES”,则会进入一个五彩缤纷的啤酒世界
著名影视演员陈宝国一句“清爽感动世界”,俘获了千千万万啤酒迷的心。

饮鲜啤、品美食、看演出、玩游艺项目……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节,更是点燃夏日激情,为大家提供一个消暑休闲、畅饮啤酒、感受文化、尽情狂欢的好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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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来了:今年的啤酒节,已经是第28届。

除了啤酒节活动,燕京啤酒还推出免费的“工厂游”:通过预约报名就可参观工厂各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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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啤酒厂而言,轰轰烈烈推出以上活动,并没有什么不妥。然而,万万没想到 ,却惹恼了业务上毫无瓜葛的一家旅行社——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

“燕京旅游”起诉“燕京啤酒”,侵犯商标权

“燕京旅游”VS“燕京啤酒”,字面上看起来非常亲近,不清楚内幕的吃瓜群众还以为是同一家。直到网上爆出燕京啤酒公司因举办啤酒节和工厂游活动,被起诉侵犯“燕京旅游”商标权,才发现是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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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智汇公司起诉理由:我拥有“燕京旅游”商标。2015年至2018年,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这些行为侵犯了我们“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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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询发现,“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 安排游艇旅行; 观光旅游; 安排游览; 旅游安排”等。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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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集团公司答辩称:我们拥有“燕京啤酒”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燕京啤酒节截至2018年6月已举办了27届,初次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燕京旅游”商标的注册时间,具有优先使用“燕京啤酒”商标的权利。我们举办的啤酒节是正当的营销方式,厂区参观活动和普通的观光旅游服务不一样,和观光旅游等服务毫无干系。“燕京啤酒”和“燕京旅游”商标差异巨大,不能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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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相关商标很容易就能查询到。

1、“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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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20年10月7日至203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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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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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燕京啤酒”与“燕京旅游”是否构成类似服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啤酒节、工厂游,与第39类“安排旅游、观光旅游、旅游安排、导游”不构成类似服务,燕京啤酒也不构成主观故意。另外,“燕京啤酒”显然比“燕京旅游”知名度高,不会令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燕京啤酒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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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燕京”构成近似商标,但不侵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其次,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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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其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燕京旅游”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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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集团曾对“燕京旅游”商标提出异议和无效,但未获支持

裁判书显示,燕京集团公司曾就“燕京旅游”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局于2012年5月出具(2012)商标异字第26421号“燕京旅游”商标异议裁定书,未支持燕京集团公司提出的异议;2015年4月燕京集团公司就上述第6477049号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出具商评字[2015]第0000102323号关于第6477049号“燕京旅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未支持燕京集团公司就“燕京旅游”提起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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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科普一下:什么是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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