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媒體評“改制企業之死”:查清企業遭“生死劫”的隱情很重要

據2019年12月18日澎湃新聞報道,2002年,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福利酒精廠由集體企業改製為私營企業,需要辦理新的營業執照。但是,河東區工商局以“未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為由,就是不辦照。結果,這家擁有著上百名員工的改制企業成了“黑戶”,停產、停工,投入數千萬元的機器腐蝕、生鏽。此前每年納稅數百萬的企業,調頭走向死亡。

2005年,多次申請營業執照未果的馬春亮提起訴訟,將河東區工商局告上法院。歷經河東區法院、臨沂市中院、山東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法院最終認定:河東區工商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行為違法。

歷經8年的訴訟,因資不抵債,酒精廠已經破產,各項資產被低價拍賣。2012年底,廠長馬春亮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認為河東區工商局不予頒發企業營業執照,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提出7176萬元行政賠償申請。

還沒有等來訴訟結果,2017年6月,馬春亮突發腦溢血死亡。5個月後,沂水縣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河東區工商局經機構改革後已撤銷)賠償酒精廠停產停業期間損失1165萬餘元。

雙方均不服上訴後,案件被髮回重審。沂水縣重審一審將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賠償數額改認定為259萬元。由於對於賠償數額的看法不一,雙方均再次提起上訴。

2019年12月19日,河東區政府門戶網站發佈了一則“頭條”:“關於涉原河東區工商局行政違法事項相關情況的通報”。“通報”說,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違法行為,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絕不姑息。

當年,河東區福利酒精廠也是明星企業,廠長馬春亮是區人大代表,年納稅數百萬元。然而,誰都沒想到,居然因為河東區工商局違法行政,不辦理營業執照,活活把企業逼死了。

根據法律判決,我們發現原河東區工商局犯的錯誤大了,甚至可以用涉嫌失職瀆職罪予以追究。最高法認為,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只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工生產的前提條件,而非頒發營業執照的前置程序。

何況,河東區安監局曾兩次向河東區工商局出具證明,“河東區福利酒精廠於1995年建廠,現由集體企業改製為私營企業,該企業按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屬於新建企業,請貴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也就是說,即便酒精廠因生產發生爆炸了,也是安監局承擔責任,和工商局也沒關係,你為什麼就不給辦證呢?

後來,臨沂市安監局對酒精廠進行了安全生產狀況評估,評估結果為“B”級,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為此,臨沂市安監局出具證明稱:“按照相關規定,可以給與臨沂市河東區福利酒精廠辦理2003年度工商年檢”。

然而,河東區工商局仍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理由依然是“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叫天天不應,哭地地不靈。照常理講,算得上納稅大戶的河東區福利酒精廠遭遇此困難,河東區政府不會不知道,也不會不無動於衷。但是,這個本該辦證可就是不辦證的難題就是始終無解,最後讓酒精廠因無證而亡。這是為什麼呢?其中必有隱情。

一方面,改制企業並非新設立企業,按照國家工商局的有關規定,集體企業註銷的同時,當地工商部門就應該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保證集體企業改製為私營企業經營的連續性。另一方面,2002年以前,企業的註銷及登記註冊均是在企業科進行,科長殷某說,有數十家集體企業順利完成改制的註銷和重新登記,從來沒卡過誰。可以說,河東區福利酒精廠不該遭此劫難。

目前,因在行政賠償數額方面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河東區福利酒精廠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現案件正在二審程序中。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今年截至12月18日,各級法院共審理國家賠償案件6449件,這還不包括行政賠償。這是法治進步的一個側面。但,作為納稅人,對於每一筆國家賠償都是心疼的。毫無疑問,如果要減輕這種痛感,那就要在每一例國家賠償面前,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追責,以儆效尤。

欣慰的是,河東區政府的很快表態是一個值得點讚的信號。接下來,我們期待有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能夠告慰馬春亮的在天之靈。

(原題為:《查清改制企業遭遇“生死劫”的隱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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