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現代國家民族構建的強力邏輯,烏茲別克斯坦在借鑑西方國家和蘇聯行政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官僚體制:通過制度創設和互融,對非正式制度進行規訓,形成了中亞典型的發展模式,即
現代中心化國家。與塔吉克斯坦一樣,烏茲別克斯坦也深受地方主義的困擾。直到今天,烏茲別克斯坦人會依據不同的方言、習慣和傳統塑造認同以區別他者。祖父的出生地往往是烏茲別克斯坦人地區認同的源頭,“你來自哪個地區”是再正常不過的問題。
受歷史和傳統的影響,烏茲別克斯坦內部大體分為三大部分:原屬浩罕汗國的烏茲別克斯坦東部地區(塔什干、納曼幹、安集延與費爾干納);原屬布哈拉汗國的烏茲別克斯坦中部和南部地區(布哈拉、撒馬爾罕、卡什卡達利亞州、蘇爾漢河州、吉扎克州以及納沃伊州的一部分)以及原屬希瓦汗國的烏茲別克斯坦西部和西北部地區(花剌子模州和卡拉克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國)。
地方情感滲透到社會行為中,影響著烏茲別克斯坦的群體政治。這其中又以塔什干、撒馬爾罕-布哈拉地區以及費爾干納州最具代表性。在卡里莫夫當政初期,烏茲別克斯坦由於缺乏整體性的法治建設方案,導致精英通過非正式地區權力網絡掠奪國家財富,形成強有力的庇護集團。卡里莫夫小心謹慎,為求政權穩定而與各方勢力合作達成政治平衡。為避免各派勢力發生政治衝突,卡里莫夫拒絕採取任何經濟和政治自由化的改革措施,也避免引入競爭性選舉,同時打擊反對派,極力維護政治穩定。這使得烏茲別克斯坦逐漸成為中亞唯一不靠“民主選舉”贏得合法性和國際支持的國家。
除此之外,烏茲別克斯坦還發展出一套依託社會組織吸納精英、推動制度建設的新模式。這些組織不僅能夠嚴格履行國家職能——對社會進行嚴格的安全控制,阻礙社會抗爭的出現;而在另一方面,這些組織還承擔著社會再分配的職能。
烏茲別克斯坦極力將非正式權力網絡吸納為國家力量,保持地方政府長期的高僱傭率,維持高額的健康與教育開支,加強社會安全網建設。烏茲別克斯坦政府逐漸給予地方組織,特別是給予“馬哈拉”更多的行政權力。
“馬哈拉”出自古阿拉伯語,是烏茲別克斯坦的基層自治組織。1995年憲法第105條規定馬哈拉為地方自治機關,地方主席(會長)及其副手由選舉產生,通過制度吸納,將馬哈拉正式納入到國家政治機構中。隨後,1999年頒佈《市民自治組織法》,明確了馬哈拉等自治組織的社會地位、組織結構和主要職能,明確馬哈拉等組織對政府的監督職能。馬哈拉有權決定轄區內貧困家庭和兒童的福利再分配,並在政府支持下調解民事糾紛,預防社會衝突,任命“安全員”充當社會安全閥;同時幫助政府當局執行法律,推動民族和諧。
這些馬哈拉鞏固了政府在基層的力量。將社會自治組織納入國家管理範疇之中,是卡里莫夫進行制度構建的重要內容,有助於現代政治動員,推動國家儀式、象徵和符號的建構。大量馬哈拉組織的存在,維繫了烏茲別克斯坦國家政治的穩定,聯繫著最高層與基層之間的有機關係,減少了社會抗爭與“民主”動盪的可能性。
文章節選自:非正式制度、中心化國家構建與現代中亞政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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