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注意!邹平这一区域禁止使用这类机械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及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黄山五路(不含)以南、月河一路(不含)以西、鹤伴四路(含)以北、黛溪河以东的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及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三、有关要求

(一)自2019年12月15日起,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工地(场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排放不合格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凡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市政、环卫、园林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机械。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六)各镇(街道)、开发区管辖范围分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邹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注意!邹平这一区域禁止使用这类机械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注意!邹平这一区域禁止使用这类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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