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买保险四年后住院,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绝复效,法院:准许

很多人以为交完首期保费,签完保单就万事大吉,坐等理赔到账就可以了。其实这样想法是不对的。

今天好买保分享一个“由于没有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而保险公司拒绝恢复效力”的案例。

买保险四年后住院,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绝复效,法院:准许


01 真实案例

2000年12月20日,黄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金色夕阳养老金年限”,生效日2000年12月22日,保险金额1万,保险期间终身,缴费期间39年,缴费方式年交,缴费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2014年12月7日生病住院手术。

2015年1日22日,未按期缴费,进入60天的宽限期,黄某60天后仍未缴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016年1月28日,黄某申请重新缴费,并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受理黄某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业务,并计算应当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计670元。

2016年2月3日,保险公司出具拒绝恢复复效通知书,载明因黃某进行过主动脉全弓置换术、高血压的原因,并出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通知书。

黄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买保险四年后住院,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绝复效,法院:准许

02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已显著增加,而不是效力中止期间才显著增加的,所以恢复合同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准许恢复复效通知书。

那《保险法》对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复效是怎么规定?

买保险四年后住院,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绝复效,法院:准许

《保险法》三十六条:逾期支付档期保险费的后果。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下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简单来说就是,除非合同里另外约定,否则,按催告之后30天或者超过缴费日60天还没交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负责,但赔付要扣掉欠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恢复效力,达成协议并补缴保费,效力恢复。

03 好买保观点

最后,看完上述案例后,若投保人再遇到上述情况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1)源头上,对保险合同中所有“经保险公司同意”的相关字眼保持敏感
因为凡是需要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条款,主动权就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

买保险四年后住院,保险公司却以这个理由拒绝复效,法院:准许

(2)分期交保费的,一定要记清楚交费日期,准时交费。

(3)如果不是打算退保,宽限期内一定要把保费补上。

保险法规定了,宽限期內出险,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因为出险是在宽限期而拒赔,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宽限期内一旦没有补交保费,导致了合同效力中止,如果想在复效,保险公司普遍做法就是要求重新核保,重新核保意味着跟重新投保一样,结果正常肯定同意回复了,假如说因为自己年龄、身体状况等问题无法通过核保买不上保险,对自己就很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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