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在校護士(無資格證)對落水者施救,但是落水者仍然死了,護士被起訴,會承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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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行為,已經盡力了,更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先說常識:如遇突發事件,首先是撥打120急救電話,在等待專業救援到來的同時,也可以請求遠程指導心肺復甦,有專業知識的醫護人員馬上施以援手這是職業本能,值得稱讚。另外,遇到突然摔倒或者昏迷的老年人,切不可盲目扶起來甚至抬走,以防無意的二次傷害或者顱腦出血增加。

言歸正轉說說本題,在校護理系學生具有醫學常識,資格證本來就是畢業上崗時才考取的,這和執業場所之外救人不矛盾。從死神手裡搶回一條鮮活生命,必須爭分奪秒,所以這樣的護理學生以後肯定是個稱職的好護士,如果因為搶救不成功就被起訴追責,那真沒有公理了。再說了,就是經驗豐富的專業醫護人員也不可能保證100%的成功。


星151226


只要護士在對落水者進行施救的過程中,並不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故意傷害,那麼就不能要求護士對落水者承擔責任。畢竟,護士只是按照自己的急救知識拯救落水者,不能苛刻地要求她一定要把落水者救活過來。就算護士沒有護士證,也不妨礙她救助落水者,舉輕以明重,就算是沒有醫療資格證的普通人,也是可以見義勇為救助傷者的,憑什麼沒有護士證的護士就不能呢?

據報道,8月5日,在海寧市市民的朋友圈裡流傳著一段救人的視頻。經過記者採訪核實,事情發生在海寧市馬橋街道新塘村姚家堰,地上的老太太在騎三輪車的時候不慎掉入河中,被村民救起。
視頻中一直跪在地上施救的是海寧市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褚雅琳,她是第一個發現有人落水的人,也是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在地上搶救落水者的人。


遺憾的是,護士竭盡全力進行施救,也沒能挽回老人生命。一連幾天護士都感到深深自責,直到幾個星期以後情緒才恢復過來。當她以為,整件事情就會這麼煙消雲散時,讓她猝不及防的事發生了,老人家屬竟然一紙訴狀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賠償老人慘死的經濟損失。他們的理由是,該名護士並未正式取得護士證,所以她擅自救助落水老人,已經涉嫌“非法行醫”,所以應當對老人慘死承擔責任。

那麼,老人家屬樓索賠理由能夠成立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護士主動施救落水老人,行為性質屬於見義勇為,應當得到肯定評價。如果護士在施救過程中不具有重大過失、甚至故意的,則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就算護士沒有取得護士證,也不妨礙她見義勇為。道理很簡單,一個不具備醫學背景的普通人尚且可以施救落水者,尚未取得護士證的護士怎麼就不可以呢?難道見義勇為還需要持證上崗嗎?

雖然落水者不幸身亡確實值得同情,但我們堅決反對這種拿死者訛錢的無恥行徑。


冰焰


將主動施救者以“非法行醫”告上法庭,這樣的家屬實在太無恥了!


無須多說,只要是正常的人都知道,什麼叫見義勇為?什麼叫“非法行醫”?死者家屬如此不分黑白是非,起訴施救者,實在是太無恥了!


這種無恥的行為,雖然不會得逞,但一定會讓人寒心!所以,我們的人民法院不僅要依法駁回這種所謂的“起訴”,還要依法對這種無恥之徒從嚴懲處。為所有正義的、見義勇為者撐腰打氣!


另外,由於家屬的無理取鬧,對施救者進行起訴。肯定會對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對她的名譽造成不好的影響。因此,法院在懲處無理取鬧的起訴家屬時,一定要考慮對被起訴的施救者這方面的損失。必須讓起訴家屬進行賠償,包括被起訴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精神補償。而且所有賠償必須當庭付清,不得拖延。不能再讓施救者再受傷害,因為一點賠償而四處奔波。


同時建議相關部門應該及時行動,授予主動施救的護士“見義勇為”稱號,由各大媒體對施救者的見義勇為行為大力宣傳和表揚,讓我們的社會處處充滿正能量。對死者家屬的無恥行為給予不留情面的暴光,讓這種無恥之徒受到全社會的譴責,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最後還想問一句起訴施救者的家屬,如果有一天當你掉到水裡自己上不來時,去救你的人是不是也要帶上“資格證”?或者再跟你籤一份合同後再救你?


彤彤雅說


現在確實很棘手困惑,好人沒有好報,壞人作惡卻成本特別低,幾乎為零。

醫生搶救一個垂死病人,終於搶救過來了卻被索賠!因為醫生在急救搶救的時候根本沒有去請評估團評估一下病人身穿的衣服值多少錢!病家理直氣壯地說一碼歸一碼,搶救生命是你醫生的職責,剪掉衣服就得賠錢了!

經常有機場、高鐵呼叫醫生緊急搶救病人。而搶救過後卻經常被“扣留”查問,驗證“醫生資質”,一旦有糾紛賠償則與機場高鐵無關!

搶救生命爭分奪秒,如果大家都要回家拿《醫生證》、《救人證》,這個社會這個民族就玩不起來了。你要確定你的《醫生證》、《救人證》沒有過期失效?要確定你兒科醫生可以救治婦產科疾病?

在校護理專業護士,充其量也不過只是一名學生。貿然施救應該考慮一下會承擔什麼責任:只要病屬提前

但,救命不應該侷限於醫護人員。一些經過培訓的救生員也是可以參與搶救的。


六維魔咒


關於這個,我想講一個故事,發生在美國的加州,時間在十五年前,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嚴重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被另一名叫麗莎女子發生,並好心將其拖出車外,但由於麗莎沒有專業的施救技能,導致了亞歷山德拉車禍後癱瘓。

四年後,這位被救的女子亞歷山德拉把救她的好心人麗莎告上法庭,理由是其在救助的時候,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此官司曝光之後,美國社會一片譁然,但法律上亞歷山德拉有這樣的權利,形勢非常不利於麗莎。

此時的麗莎就如同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惶恐不安,但她沒想到的是,就在雙方官司打得火熱的時候,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了一條法律,名字叫“好心人免責條款”,又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這條法律其他的不重要,核心思想就是,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導致其收到傷害的情況下,得以免責。目標明確就是為了不讓好心人麗莎,做了好事又傷心,很快當地法庭就根據這條法案,判麗莎無責。

此後,這條法律迅速在全世界流行起來,大家都認為不能讓做好事的好人,心存顧忌,不願意去幫助他人。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條法律:“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號稱中國版的好“好撒瑪利亞人”法,如果依法依規來判,這位無資格證的在校護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王醫生談精神病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這要是放在以前,肯定是會被褒揚的對象,為什麼現在,卻要被起訴?

社會發展太快,人的功利心太強,什麼都以自身利益為大,完全不顧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導致現在老人跌倒不敢扶;路人有難不敢救;小偷偷東西不敢追,害怕萬一追的過程中小偷摔傷自己賠錢;偷西瓜的也開始光明正大了,不然瓜農還得倒貼錢進去;試問,這個社會怎麼了?

護士,即使還沒有取得資格證書,那她首先是個一個人吧,而且是一個有良知的人吧,一個普普通通的有良知的人去救人,怎麼會被追責呢?即使沒有成功,但是死亡的結果不是她造成的吧,她的初衷是想挽留他人的性命吧?

難道馬路上救人還要有資格證書?難道抓小偷的必須是警察?難道幫觸電的人做心肺復甦的必須是醫生?難道被老太太過馬路的必須是運動員健將?難道……

哎,悲哀!


星探探星


沒護士證有護士證有啥區別,目的是為了救人,就算是普通人,懂一點常識的話也可以救人,沒救活那也只能是他的命,怎麼還會怪罪到救人者?他這要救人的賠意思是不救的話他還能活?救了就死了?按他們家屬這樣的行為你可以想象到,如果監控排到你往死者旁邊過而不救,他家屬一定會起訴你見死不救導致死亡,你們覺得我分析這種不要臉的人分析的正確嗎


生如逆旅一葦以航26874842


護士好心急救落水者,因未挽救過來,而被死者家屬起訴,這叫什麼事。應該被起訴的是死者家屬,而不是這位救人的護士。

8月5日,一朋友圈介紹,一個騎三輪車的老太太不慎墜河,後被村民救起。海寧第二人民醫院的護士小褚在救護車到來之前,一直跪地對老太太進行急救,但最終還是未能就過來,她為此自責了好幾天。幾周後老人家屬竟然起訴小褚,讓她賠償老人身亡的經濟損失。理由是她未正式取得護士證而擅自救人,家屬認為她涉嫌“非法行醫”,必須對老人的死承擔責任。

對於此事,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小褚對落水老人施救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並不存在死者家屬所說的“非法行醫”。對於落水老人的救助,屬於應急救援,這種急救並沒有特定只有舉辦行醫資格的人才能去做。而是隻要具備應急救援知識、掌握急救技能的人都可以伸出援手。所以,小褚對於落水老太太的施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行醫,而是一種應急救助行為。因此,死者家屬提出的“小褚非法行醫”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小豬為救助老太太已經竭盡全力,老太太的死亡是其自身落水受到的傷害所致,與小褚的救援並無關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此事中,老太太的死並不是小豬造成的,就更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們大家都明白,老太太家屬的訴求中,只有“經濟賠償”四個字是其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說白了,就是想通過老太太再撈最後一筆錢,其意可見,其心甚黑。說小豬“非法行醫”,只是家屬為自己索賠刻意找的一個理由罷了。

事實上,老太太身亡的真正責任人是她的家屬,那麼大年齡還讓老太太一個人騎著三輪車出門,這完全是家屬監護不到位,因此,其家屬應該為老太太的死承擔全部責任。

另外,老太太家屬的索賠行為無疑是為了錢而誣陷好人。如今,本來人們對做好事就心有餘悸、畏手畏腳,老太太家屬這種知恩不報反起訴的極端錯誤的做法,難免會讓人們對見義勇為做好事更加心存顧慮。對於這種不知好歹之人,應該給與嚴厲的懲罰,以淨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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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如果問題描述屬實,那麼護士無需擔責,死者家屬的起訴倒更像是藉機訛詐。

首先,護士對落水者進行施救屬於見義勇為,初衷是救人,只要其不存在造成死者死亡的重大過錯,就不應該為此擔責。這和她是不是護士,有沒有資格證並無關係。換言之,哪怕是一個普通人,也不應該為此擔責。

退一步講,即便在救助過程中損害了受助人,例如醫生在做心肺復甦時有可能將患者肋骨按壓骨折,也是無需擔責的。

關於這一點,《民法總則》第184條有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也被稱作“好人法”,就是為了鼓勵大家勇於助人的行為,替見義勇為者增加保障。

其次,從法律上講,落水者溺水死亡和護士的施救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繫,兩者也不是侵權和被侵權的關係。死者家屬起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是維權而是訛詐。如果落水者因為溺水已經過了最佳的搶救時間,那麼就算最專業的急救人員也無力迴天了。無論從哪個角度看,見義勇為救助落水者的護士都不該為此擔責。

再次,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死者家屬起訴護士的做法更是與傳統道德背道而馳。不懂感恩也就算了,竟然恩將仇報,倒打一耙,這樣只會令見義勇為的護士心寒。換位思考一下,能夠在危難時刻挺身而出需要多麼大的勇氣和善良,讓這樣的好人受傷,良心不會痛嗎?

總而言之,就算死者家屬起訴,法律也不會支持這種無理訴求,護士也無需為此擔責。

個人建議,除了對見義勇為的護士進行表彰,還應該對惡意訛詐的死者家屬進行處罰。懲惡揚善才能弘揚正能量!


夜雨如書


看到這樣的題目真的讓人非常的氣憤,而且非常的悲哀,如果這個護士被起訴,還要承擔責任的話,我想以後沒有人再去見義勇為了。換一個角度試想一下,假如一個人落水了,一個普通人下去救,但是由於自己能力有限,沒救上來,或者救上來之後仍然死了,難道也要承擔責任嗎?難道去救人的就一定要把他救活嗎?世界上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論?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把焦點注視到了護士又沒有資格證上,但是我想說的是,此情此景並不是在醫院治病救人,如果是在醫院治病救人,護士確實需要資格證,但是現在是意外事件,這名護士並不在於他是什麼職業,而是以普通人的身份在見義勇為,所以這與他有沒有資格證,根本就是兩回事兒!

難道你希望這名護士看到這種情況,站在岸邊,感慨地說:“哎呀,我實在很想下去救你啊,可惜我沒有資格證啊!”。難道這樣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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