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恶意索赔已呈行业化 建议规制“职业索赔”

恶意索赔已呈行业化 建议规制“职业索赔”

恶意索赔已呈行业化 建议规制“职业索赔”
恶意索赔已呈行业化 建议规制“职业索赔”恶意索赔已呈行业化 建议规制“职业索赔”

11月23日,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主办的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杭州开幕,国内外互联网法律专家云集,共议数字经济、网络安全、法律科技等互联网前沿话题。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对外发布了《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深度剖析恶意索赔行为,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政策建议。

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注意到,近年来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恶意索赔现象,频频引发争议。连续几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建议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并获相关部委答复。有关部门也多次发文,释放严厉打击恶意索赔的信号。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提及“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此前,南都已就此推出多篇调查报道。此次发布的《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指出,当前恶意索赔乱象已呈现团伙化、年轻化、行业化等趋势,并催生出一条分工专业、可批量复制的灰色产业链。恶意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大量占用了本就紧张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在报告中呼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相关立法,制订明确的政策法规,加大对恶意索赔行为的整治力度。

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于2017年,近年来围绕网络黑灰产、互联网广告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在线教育合规等多个课题开展研究工作,并曾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发布《2018网络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引发业界广泛关注。在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上,《蚂蚁金服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白皮书(2019)》同期发布,该白皮书由南都另一研究团队——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提供全方位支持。

大会焦点话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考虑规则对创新和竞争带来潜在的损害

2019年春节期间,以《流浪地球》为代表的贺岁档影片曾在热映期遭遇严重的网络盗版侵权问题,在本次互联网法律大会的“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挑战”平行论坛上,多位与会专家在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时,以《流浪地球》遭侵权一事作为典型案例。

“像《流浪地球》之类的电影,所有的平台都必须将其纳入到屏蔽关键字中,之后还得有人工审核,可以识别这个视频有多长,是视频还是文字的解说,这些从技术上面都可以做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表示,版权过滤本质上是一个筛子,可以筛选平台需要的和不需要的内容。“实践中会碰到正向过滤和反向过滤。所谓正向过滤就是过滤掉违规的内容,保留合规的内容。但我们可能会见到搜索引擎把盗版内容留下来,过滤掉正版的内容,因为它们需要流量。”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宁立志在发言中提到,当前,针对是否引入版权内容过滤规则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暂未达成共识。“如果要引入内容过滤规则,必须是传统的法律资源、规则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现在的维权需求。”

宁立志同时指出,引入内容过滤规则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过滤技术的核心是算法,算法可能会给用户带来新的风险,包括算法霸权、算法错误、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等,这有可能会让某种工具理性替代我们的价值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乾表示,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设定时,应当思考是否能促进互联网企业的自我治理,并促进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知识产权协同合作。“我们谈版权内容过滤也好,‘通知-删除’规则也好,在规则设计上一定要具有前瞻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考虑规则对创新和竞争带来潜在的损害。”

技术引领产业的重塑仍未结束,网络空间治理需厘清主权领域界定

在2019法律科技大会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治理创新论坛上,来自法律届的十几位专家学者就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竞争、网络空间治理与营商环境建设、智慧法院等议题展开研讨。

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原召集人张穹在致辞中表示,包容审慎的原则是我国市场监管体系在新领域、新形势下的重要创新,其中包容创新和审慎监管是两大核心要素。此外,技术引领产业的重塑仍未结束,未来会出现更大的企业和产业,在归置互联网法律问题时,一定要留下发展的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吴韬在发言中总结了数字经济的四个主要特征,即高频创新、动态竞争、平台经济和数据驱动。“数据驱动是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特征,目前数据成为了互联网产业的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影响着产品模式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吴韬进一步解释,高频创新以信息冲劲技术为依托,使得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速度远远高于传统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下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在努力构建平台,以多边市场为基础形成强大的生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发言中表示,在网络空间治理中要有三元主体的概念。薛军认为,互联网空间治理的主体首先是政府,其次是网络空间的建构者和参与者,最典型的是社交网络媒体平台、娱乐平台、直播平台等。第三个主体则是网络空间的使用者,即网店和个人使用者。“网络无边界,国家作为网络空间的治理者的时候,需要面临主权领域在互联网中如何界定的问题。”薛军建议,政府可以坚持国家安全和国民保护两大原则。

假借“金融创新”之名,新型金融犯罪虚假宣传问题突出

“新秩序:新型网络犯罪治理”分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2018年6月份以来,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事件严重影响了金融领域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缐杰归纳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往往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虚假宣传的问题较突出。具体手段包括举办学术论坛,社会奖项评选对自身进行包装;寻求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势夸大平台信用;在媒体上投放广告提升影响力;甚至将监管部门禁止性的规定利用为宣传自身信用的营销工具。

缐杰表示,检察部门接下来将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并将与公安部及相关部门研究指导性意见,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此外,检察部门还将高度关注网络众筹、私募、支付结算、区块链领域当中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则指出,目前,在被害人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司法管辖的处置问题尤其突出。李玉萍表示,“涉众型”案件的被害人第一反应大多是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经侦查后被移送到当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当前,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才发现被告人已经被异地的公安机关抓捕,甚至已经被异地法院以同一类或同一个罪名判刑。

针对网络黑灰产上中下游的犯罪行为,李玉萍认为应当进行全链条的打击,而目前一地法院往往只对链条中的某一个环节具有管辖权。“这已经成为一个常态性的问题,也是刑事审判中被告方或辩护人抗辩最多的情况。”对此,李玉萍呼吁,未来立法或修法时应考虑网络犯罪管辖的特点,将诉讼的规律性纳入考量。

此外,还有与会者就如何从个人信息环节对网络黑灰产业链进行源头控制提出了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贾元表示,虚假认证的行为已经成为了当前黑灰产线上、线下犯罪的关键环节。但目前针对虚假认证的行为及相关平台的责任追究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贾元认为,此举打击力度较小,也无法深度打击整个产业链。据此,贾元提出应当考虑刑法规制的问题,进一步丰富对于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规定,严厉打击真实身份信息的提供者,也就是整个虚假认证的源头。

统筹:南都记者 刘苗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见习记者 封聪颖 林子沛 吴佳灵 诸未静 发自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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