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利用預付卡充值開票,涉嫌虛開發票罪

利用預付卡充值開票,涉嫌虛開發票罪

案情簡介:

A公司負責“付費通”預付卡銷售業務,張某系A公司總經理。周某於2016月4月至案發系A公司銷售部門主管。2013年9月至2017年4月,A公司為謀取利潤,經張某決定,在沒有真實預付卡業務的情況下,為許某某、馮某、施某某、戴某某、陶某某等人控制或介紹的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具體手法如下:

許某某等虛開公司人員先將資金打入A公司的賬戶,由後者根據入賬金額為許某某等人各自持有的多張虛擬的“付費通VIP卡”(下稱“VIP卡”)充值,並開具相應數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給虛開公司指定的受票公司。隨後,周某及其下屬銷售人員在張某的指使下以A公司獲取的已繳清的公用事業費賬單沖銷VIP卡內的資金,形成VIP卡支付公用事業費的假象。最後A公司在扣除1%的手續費後,將剩餘資金打回虛開公司指定的賬戶。

直至案發,A公司採用上述方式充值開票,共計金額為人民幣32億餘元;其中,被告人周某任銷售部門主管期間,A公司採用上述手法充值開票,共計金額為人民幣8億餘元。

張某、周某於2017年4月6日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7年12月7日,A公司正式註銷。法庭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自願退繳違法所得二十萬元,被告人周某自願退繳違法所得四萬元。

法院判決:

張某、周某分別作為A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判處有期徒刑,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明稅觀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預付卡在銷售和充值時取得的預收資金,屬於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繳納增值稅。在實際發生銷售貨物或服務時繳納增值稅。

預付卡對於購卡單位來說是一種預付資金,在實際消費時對預付資金進行核銷。實務中,部分企業想要將資金從單位套現的,會選擇與售卡單位進行串通,資金流入售卡單位,開具預付卡發票,然後利用虛假憑證進行核銷及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成功套取資金。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被稅務機關檢查的,將因涉嫌虛開發票罪被刑事處罰。因此,對於企業內控來說,企業管理者應引起注意,避免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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