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官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而当事人的陈述通常都会有利于己方,所以,法官在当事人陈述外判断一个案件事实的经过只能通过证据。所以,诉讼中证据才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基础。

很多当事人问我,我的案件证据很充分,为啥案件还是输了。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你所谓的证据很充分,可能仅仅停留在数量上多,但是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或者你的证据不能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亦或者不能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第二,因为证据类型的不同,不同类型的证据其证明力有大小之分;第三,你有证据,对方当事人可能也有证据,证明力或者证据数量上具有比你明显的优势(优势证据原则)。本文仅对民事诉讼证据类型进行浅显的说明,同时对比各证据类型之间的证明力。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也是属于一种证据类型。总是听很多当事人(不乏有些律师同行)在讲:“对方啥证据也没有,光凭一张嘴说”,现在你要知道,对方并不是啥证据也没有,其当庭陈述仍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传真、图纸、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为什么说它是重要的,因为其证明力高,不容易伪造。

留个问题:你们认为照片属于书证还是物证?请在评论栏参与讨论。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3、物证

物证,简单说就是一切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痕迹。比如交通肇事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痕迹等。

“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向人那样受到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这是美国一位有名的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说的一句话。庭审中,原告会说谎,被告也会说谎,甚至律师、法官都会说谎,唯独物证不会说谎。可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及固定性。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

视听资料在还原案件事实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

录像资料,系典型的视听资料,但是其极易被剪辑去掉对己方不力的部分。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5、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通过照片、电子介质等形式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协议、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陆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

通话录音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这一证据类型。在民间借贷等案件中,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使用较为普遍,也是当下很多人比较普遍关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1994年答复中认为: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这个答复在现在看来显得不合时宜。该答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像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此,《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所以,手机通话录音并非非法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及审判适用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3页。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任何公民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还要考察证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比如,企业自己的员工证明的对企业有力的证言,其证明力明显较弱。

民事诉讼法亦对证人出庭作证重新做了规定,即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向法庭的陈述系真实的,否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显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所弱化。但是其仍然在影响案件结果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最好在开庭后,法院提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依然要重新鉴定。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


证据证明力大小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其他相关规定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应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5、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二)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6、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作证方式及证人费用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社会上对有关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形、替代性的现代化作证方式及证人费用负担规则的适法性的怀疑,对于深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以及加强对证人的保证等方面的观念认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破解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等难题提供了科学有力的法律依据。

往期文章

「普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需要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