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終審被判有效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2009年,古井貢酒將“年份原漿”申請為商標。此後,五糧液以擾亂市場秩序為由,對該商標的註冊提起行政訴訟。10月23日,新京報記者獲悉,北京高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了五糧液公司的起訴。

五糧液:“年份原漿”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據介紹,2009年12月,古井貢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漿”商標的註冊申請。2016年12月,該商標被核准註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此後,五糧液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年份原漿”商標無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則認為,“年份原漿”商標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五糧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五糧液公司起訴稱,商標“年份原漿” 指定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狀態、貯存時間、質量、生產工藝等特點,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年份原漿”目前已被眾多酒類企業在商品描述或名稱中使用,訴爭商標的註冊將會使其他同行業在使用“年份原漿”這一詞彙時受到極大限制,已生產銷售的商品也將面臨權利糾紛。古井貢酒公司獨佔“年份原漿”文字作為商標,也會擾亂原有公平的酒類行業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良影響。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訴爭商標經過古井貢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獲得了顯著識別特徵,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問題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裁定予以維持,程序合法,請法院駁回五糧液的起訴。

古井貢酒公司方面認為,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作為專業性的行業組織,將“原漿”一詞界定為一個營銷概念的創新。現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獲得了商標的顯著特徵。

法院:“年份原漿”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年份原漿”文字本身無特殊含義,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酒類商品上,單純用作商標缺乏作為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但在本案中,通過古井貢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漿”商品銷售合同及發票、“年份原漿”商品廣告合同及發票、廣告照片、“年份原漿”宣傳資料、“年份原漿”大量維權證據、所獲榮譽等,可以證明“年份原漿”通過古井貢酒公司大量廣泛銷售、宣傳和使用,已具備了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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