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搶奪包後因害怕又隨即丟棄 日照一青年雖分文未得仍被判刑

齊魯晚報4月8日訊(記者 徐豔 通訊員 張立新) 近日,嵐山區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搶奪案,被告人孫峰此番因搶奪罪“二進宮”,雖然財物分文未得且積極退賠,仍被依法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34歲的被告人孫峰於2012年因搶劫、搶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2月刑滿釋放。

2018年5月29日晚10時許,孫峰去看望岳父母后騎紅色二輪彎梁摩托車回家,順著繡針河沿河路由東向西行駛時看到了左肩挎包騎電動車行駛的受害人劉美。孫峰想去搶包,騎車尾隨後強行將劉美的挎包搶走,包內有價值1680元的OPPO牌手機一部、現金100元。孫峰因害怕被查處,回家途中隨即將搶得的包、手機扔掉。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通過調取道路卡口監控和摸排走訪,於同年9月6日在一物流園內將四處躲避查處的孫峰抓獲歸案。孫峰到案後自認為是畸形的搶奪癖好在作祟,悔罪並通過親屬一次性向劉美退賠2400元,取得了諒解。

嵐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峰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雖然孫峰搶奪財物的價值不到二千元,坦白、認罪,還進行了退賠,但其是搶奪累犯,遂依法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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