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裁判者說】不動產抵押權是否能善意取得

【裁判者說】不動產抵押權是否能善意取得

【裁判者說】不動產抵押權是否能善意取得

案件提要

冒名頂替人為借款將不動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事後證實,所有權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期間並不在國內,並非本人所辦理。抵押權人是否能夠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權是否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爭議焦點

冒名頂替的無權處分行為人將不動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能否依法取得抵押權並依據該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

林某與陳某是朋友關係,吳某與陳某是母子關係。甲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2013年7月1日,林某、陳某以及“吳某”到甲公司處辦理借款手續。陳某向林某以及甲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吳某”是其母親吳某。林某、“吳某”、陳某陸續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林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林某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幣700000元。同日,“吳某”與甲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吳某以其位於恩平市某處的28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林某的700000元借款作擔保,並於當天到國土資源局辦理他項權登記。2013年7月4日,恩平市國土局出具《他項權登記證》給甲公司,載明吳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位於恩平市某處的28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甲公司。後林某、吳某、陳某因不能按原規定期限歸還借款,向甲公司申請貸款展期。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與林某(借款人)、“吳某”(抵押人)、陳某(擔保人)簽訂《借款展期協議書》。

後三人未能依時還款,甲公司遂提起訴訟,要求林某還款、陳某承擔連帶責任、抵押合同有效及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吳某辯稱,涉案合同簽訂期間其不在國內,其與甲公司不存在抵押關係,抵押合同無效。

法院經向出入境部門查詢,吳某於2013年3月24日出境前往澳大利亞後一直未歸。

裁判結果

江門恩平市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根據出入境的記錄,吳某在辦理相關抵押手續的時間段內,並無入境記錄,故陳某帶一名自稱其即為“吳某”的婦女辦理相關的抵押手續,應為無權處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本案中,陳某在辦理相關的抵押手續時,不僅其自稱到場的婦女即為吳某本人,同時提供了吳某的真實身份證件、戶口本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而且經恩平市國土局對辦理抵押的人員的身份以及其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審查後,出具《他項權登記證》,明確吳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位於恩平市某處的28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甲公司。甲公司對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屬於抵押物權的善意取得,遂判決甲公司對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吳某不服,提起上訴。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並不具備辨識他人的身份專門的專業技能,其在相關人員到場的情況下,認真審查了對方提交的身份證明資料,且已經經過辦理他項權的國家機關予以確認,足以使甲公司相信與其簽訂抵押合同的就是吳某本人。甲公司已經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吳某並無證據證明陳某等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所持有的吳某的身份證明資料為偽造的,對其身份證件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他人持有也沒有提供合理的說明,在本案訴訟中也沒有申請對“吳某”的簽名申請司法鑑定。綜上,吳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甲公司在辦理相關的抵押手續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人非吳某本人,或者存在其他與他人惡意串通的情形,且甲公司取得該抵押權已經付出相應的對價,並經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故一審法院認定甲公司取得抵押權的行為屬善意取得的並無不當,予以維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甲公司對抵押物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吳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情形,其爭議焦點是冒名頂替的無權處分行為人將不動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能否依法取得抵押權並依據該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雖無權處分人冒名頂替吳某辦理了抵押登記,但甲公司在取得抵押權過程中,並無過錯,若認定其不能取得該抵押權,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行法律對不動產抵押權能否善意取得並未有明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甲公司已經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取得該抵押權已經付出相應的對價,也不存在惡意行為,並經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應認定甲公司取得抵押權的行為屬善意取得,應當適用該規定。

小編:對於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認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陳婷婷:《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物權統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為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適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不動產善意取得不僅應符合交易行為合法、有償的特質,而且應從構成要件上進行綜合評判。第三人已辦理登記、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是善意取得的一般構成要件;主合同合法有效、無異議登記存在、登記錯誤為善意取得的特殊構成要件。

法官簡介

【裁判者说】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能善意取得

陳婷婷

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法學學士,從事民事審判工作。撰寫的《律師代理涉訴信訪案件工作機制相關問題探討》獲2017年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研討會三等獎。

【裁判者说】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能善意取得

法律信條:

原則與良知是法律的守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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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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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说】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能善意取得

策劃:梁展欣 林曄晗

文案:文靖之 曾潔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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