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 借據無效駁回起訴

借據無效駁回起訴

馬明禮因為做生意資金不夠,向開鐵器加工廠的趙忠全借了5萬元錢,約定一年還清,月利率1.5%。馬明禮到趙忠全家取錢的時候,用萬能收據給他打了一張借據。

(借)據

人民幣:現金伍萬元整(50000.00)

用途:借款。月利率1.5分,到期本息結清。

(借)款人:馬明禮。

2016年12月10日

趙忠全給馬明禮拿了5萬元現金,馬明禮走後,趙忠全把借據放在自己天天看的一本《周易》裡。他天天看周易,日子久了,他沒有對這張借據放在心上。2017年11月底,趙忠全一不小心,《周易》裡夾著的這張借據掉在屋裡的地上,家裡人掃地把這張借據當垃圾扔掉了。

在趙忠全家附近居住的王川是一個賭徒,他手裡只要有點錢就想賭博,搞得家裡十分貧窮。他每天有錢時候就去賭場,沒錢的時候就到處溜達,向四鄰蹭飯吃,整天幻想著發財的機會。這一天,王川從趙忠全家門口路過,地上颳起一陣旋風,一張紙在風中捲動著,飄落在王川的面前。王川撿起一看,原來是馬明禮寫的那張借條。王川想扔掉它,心裡一動,把借據揣進了兜裡。

2017年12月7日,馬明禮拿著錢來找趙忠全。馬明禮一進屋就說:“忠全哥,我來還錢了。這是59000元,你點點。”

趙忠全把錢數了一遍,說:“明禮,你挺講信用的。我把借據還你。”

說著,趙忠全拿起放在床頭的《周易》,翻了幾遍都沒有找到借據。他說:“這樣吧,明禮,咱們都不是外人,我給你打張收條,聲明去年那張借據作廢。”

馬明禮說:“沒有問題。咱們都是誠實人,沒說的。”

趙忠全給馬明禮寫了一張收條:

收 條

今收到馬明禮償還的借款本金50000萬元,利息9000元,本息結清。2016年12月10日馬明禮寫的借據作廢(原借據丟失,以本收條證明雙方債務結清。)。

收款人:趙忠全

2017年12月7日

馬明禮把趙忠全寫的收條收好後,便回家去了。

春節過後,王川拿著自己撿到的借據寫了一個訴狀,向法院起訴馬明禮。王川在訴狀中稱:“被告馬明禮於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王川借現金5萬元,約定月利率1.5分。現被告借款逾期未還,請法庭判令被告馬明禮還本付息。”

立案庭窗口是一個年輕的法官,他看了王川的訴狀之後,說:“你提供的借據上的債權人不明確,我沒辦法給你立案。”

王川說:“沒有這個規定吧。現在都是立案審查制,我只要有借據,就是債權憑證。上面有借款人,你應當給我立案。”

年輕的法官把立案庭長曲霖請來,曲霖看完了王川的起訴材料後,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王川提供的借據上雖然沒有債權人的姓名,也應當給他立案。至於在訴訟中,馬明禮是否承認借過王川的錢,由審判法官依據事實和證據裁判。”

法院立案後立即安排人員向馬明禮送達訴狀和傳票,馬明禮收到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後,非常生氣。他對法院人員說:“我和王川沒有發生過借貸關係,我只借過趙忠全的錢,這張借據也只給趙忠全寫過。他的借據丟失了,我還錢的時候他給我打了一張收條。”

送達人員說:“馬明禮同志,這些理由你到法庭上說,我們只管送達。”

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王川主張:“借據屬於債權憑證,借據在誰手中,誰就是債權人。這張借據被告承認是他寫的,他就應該向我還錢。”

馬明禮說:“我不否認這張借據是我寫的,但我是寫給趙忠全的,不是寫給王川的。趙忠全的借據丟了,他給我打了一張收條,聲明我在2016年12月10日寫的借據作廢。趙忠全丟失的借據因不明原因到了原告王川的手中,我沒有向王川借過錢,王川也不是適格的債權人,法庭應該駁回他的起訴。”

馬明禮將趙忠全寫的收條交給了法官,然後又請趙忠全出庭作證。趙忠全出庭作證說:“法官,王川交給法庭起訴的收據確實是馬明禮寫給我的,我當時夾在書裡了。可能看書時沒注意掉到地上,被家裡人當垃圾扔了,王川可能是碰巧撿到了這張借據。請法官注意,我給馬明禮寫的收條上已經註明‘2016年12月10日馬明禮寫的借據作廢(原借據丟失,以本收條證明雙方債務結清。)。’王川雖然用撿到的借據作為債權憑證,其起訴也是無效的。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家裡有大量現金並有能力借錢給他人。村裡人公認的事實是,王川是一個好賭之人,他家裡窮得叮噹響,哪裡有錢借給別人。”

法官經審查後認為:原告王川雖然持有債權憑證,但債權憑證不是證明債權成立的唯一證據。因為被告馬明禮抗辯自己寫給證人趙忠全的借據的借款數額、借款時間、利息約定與原告王川提交的借據內容完全一致。而且證人趙忠全證明的借款數額、借款時間、利息約定與原告王川提供的借據完全相同。原告王川日常嗜賭並多次被公安機關處罰,其無法提供借據上記載的資金出處,也無法證明自己有借錢給他人的實力,因此,被告馬明禮抗辯原告王川不是適格的債權人的理由成立,本院對王川的起訴請求不予支持。

隨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了王川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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