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 借据无效驳回起诉

借据无效驳回起诉

马明礼因为做生意资金不够,向开铁器加工厂的赵忠全借了5万元钱,约定一年还清,月利率1.5%。马明礼到赵忠全家取钱的时候,用万能收据给他打了一张借据。

(借)据

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

用途:借款。月利率1.5分,到期本息结清。

(借)款人:马明礼。

2016年12月10日

赵忠全给马明礼拿了5万元现金,马明礼走后,赵忠全把借据放在自己天天看的一本《周易》里。他天天看周易,日子久了,他没有对这张借据放在心上。2017年11月底,赵忠全一不小心,《周易》里夹着的这张借据掉在屋里的地上,家里人扫地把这张借据当垃圾扔掉了。

在赵忠全家附近居住的王川是一个赌徒,他手里只要有点钱就想赌博,搞得家里十分贫穷。他每天有钱时候就去赌场,没钱的时候就到处溜达,向四邻蹭饭吃,整天幻想着发财的机会。这一天,王川从赵忠全家门口路过,地上刮起一阵旋风,一张纸在风中卷动着,飘落在王川的面前。王川捡起一看,原来是马明礼写的那张借条。王川想扔掉它,心里一动,把借据揣进了兜里。

2017年12月7日,马明礼拿着钱来找赵忠全。马明礼一进屋就说:“忠全哥,我来还钱了。这是59000元,你点点。”

赵忠全把钱数了一遍,说:“明礼,你挺讲信用的。我把借据还你。”

说着,赵忠全拿起放在床头的《周易》,翻了几遍都没有找到借据。他说:“这样吧,明礼,咱们都不是外人,我给你打张收条,声明去年那张借据作废。”

马明礼说:“没有问题。咱们都是诚实人,没说的。”

赵忠全给马明礼写了一张收条:

收 条

今收到马明礼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0万元,利息9000元,本息结清。2016年12月10日马明礼写的借据作废(原借据丢失,以本收条证明双方债务结清。)。

收款人:赵忠全

2017年12月7日

马明礼把赵忠全写的收条收好后,便回家去了。

春节过后,王川拿着自己捡到的借据写了一个诉状,向法院起诉马明礼。王川在诉状中称:“被告马明礼于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王川借现金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现被告借款逾期未还,请法庭判令被告马明礼还本付息。”

立案庭窗口是一个年轻的法官,他看了王川的诉状之后,说:“你提供的借据上的债权人不明确,我没办法给你立案。”

王川说:“没有这个规定吧。现在都是立案审查制,我只要有借据,就是债权凭证。上面有借款人,你应当给我立案。”

年轻的法官把立案庭长曲霖请来,曲霖看完了王川的起诉材料后,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王川提供的借据上虽然没有债权人的姓名,也应当给他立案。至于在诉讼中,马明礼是否承认借过王川的钱,由审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裁判。”

法院立案后立即安排人员向马明礼送达诉状和传票,马明礼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后,非常生气。他对法院人员说:“我和王川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我只借过赵忠全的钱,这张借据也只给赵忠全写过。他的借据丢失了,我还钱的时候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

送达人员说:“马明礼同志,这些理由你到法庭上说,我们只管送达。”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王川主张:“借据属于债权凭证,借据在谁手中,谁就是债权人。这张借据被告承认是他写的,他就应该向我还钱。”

马明礼说:“我不否认这张借据是我写的,但我是写给赵忠全的,不是写给王川的。赵忠全的借据丢了,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声明我在2016年12月10日写的借据作废。赵忠全丢失的借据因不明原因到了原告王川的手中,我没有向王川借过钱,王川也不是适格的债权人,法庭应该驳回他的起诉。”

马明礼将赵忠全写的收条交给了法官,然后又请赵忠全出庭作证。赵忠全出庭作证说:“法官,王川交给法庭起诉的收据确实是马明礼写给我的,我当时夹在书里了。可能看书时没注意掉到地上,被家里人当垃圾扔了,王川可能是碰巧捡到了这张借据。请法官注意,我给马明礼写的收条上已经注明‘2016年12月10日马明礼写的借据作废(原借据丢失,以本收条证明双方债务结清。)。’王川虽然用捡到的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其起诉也是无效的。除非他能证明,自己家里有大量现金并有能力借钱给他人。村里人公认的事实是,王川是一个好赌之人,他家里穷得叮噹响,哪里有钱借给别人。”

法官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川虽然持有债权凭证,但债权凭证不是证明债权成立的唯一证据。因为被告马明礼抗辩自己写给证人赵忠全的借据的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利息约定与原告王川提交的借据内容完全一致。而且证人赵忠全证明的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利息约定与原告王川提供的借据完全相同。原告王川日常嗜赌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其无法提供借据上记载的资金出处,也无法证明自己有借钱给他人的实力,因此,被告马明礼抗辩原告王川不是适格的债权人的理由成立,本院对王川的起诉请求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王川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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